保護學生實習權益的具體政策
1職業院校應當建立學生和教師到企業實習、實踐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為所有實習學生、實踐教師辦理學生實習責任保險、教師實踐責任保險,保險費由學校和企業協商解決,不得向學生、教師另行收取。
2禁止合作企業安排實習學生在安全風險較大、與專業無關或其他不適宜學生實習的崗位(如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頂崗實習。
3不得安排和接受16周歲以下學生頂崗實習,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4對頂崗實習的學生,應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5學生在合作企業實習,應當由實習企業、學校和學生或監護人三方簽訂“實習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學生生活津貼等實習報酬。對在企業連續頂崗實習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學生,實習報酬發放標準應不低於上年度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6專項資金資助職業院校,為學生在實習期間統一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7職業院校及合作企業不得通過仲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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