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寧市開展防範和打擊非法傳銷集中宣傳教育活動。非法集資不但擾亂國家金融秩序,還嚴重損害市民自身利益,南寧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醒市民,遠離非法集資,6種典型手法要警惕。
●非法集資是什麼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關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行為。其中所説的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對方常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非法集資表現形式
根據有關部門對案發情況的統計,目前非法集資涉及的領域包括債權、股權、商品行銷、生産經營等四大類,有13種表現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已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虛擬産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分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3.套用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概念,假借P2P名義,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資訊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
●六種典型手法要警惕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援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包括發售虛假的理財産品,或是虛構借款方,已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3.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的資訊,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號匯入資金,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4.以“養老”的旗號非法集資,其中有兩個突出的形式: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為誘餌,吸引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群眾投資。
5.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6.假借人人貸(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的網路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擬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資訊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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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非法集資的相關懲處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資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對以非法佔用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2014年3月25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不僅利於社會公眾更好的理解非法集資及有關法律政策,遠離非法集資,也有利於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其包括八方面內容:對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社會公眾”的認定、共同犯罪的處理、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證據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跨區域案件的處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