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從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傳來消息,從3月1日起,該中心將就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核定標準方面做出兩項調整。這意味著,今後市民的貸款額度將不再由申請人提供的收入證明來決定,而是與公積金繳存水準直接掛鉤。
兩項調整的具體內容為:第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月收入,按該職工及配偶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核定;第二,在區直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不再提供經濟收入證明材料。但不在區直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或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仍須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證明及經濟收入證明材料以供調查核實。此次調整後,貸款人(包括共有人)的年齡、貸款年限、家庭收入、貸款額度、公積金繳交額等都會互為牽制因素,以往靠代為開具收入證明就有可能獲得最高40萬元公積金貸款的情形將一去不返。
此次調整,無論是對公積金繳交者還是對公積金歸集平臺都有好處。從申請貸款手續來看,取消收入證明的手續後,將使不在南寧市內的其他區內職工辦理手續更為簡化。與此同時,可以遏制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的“水分”,繳交額度和貸款額度掛鉤,更有利於貸款資金的風險防控。此外,此次調整更有利於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額,目前區直分中心已開通了異地公積金貸款業務,只有在資金量充足的情況下,才能給更多的職工提供資金支援。
對於繳存職工來説,新政的實施將使其住房公積金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按照相關規定,職工繳交公積金的額度一般為收入的24%,單位和個人各承擔一半,繳交基數包括職工的工資、績效等在內的全部收入,但實際上,一些單位只把基本工資作為繳交基數,職工的公積金住房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而新政實施後,這一狀況或將得到轉變,這部分單位將被要求履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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