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12類公共場所禁煙
禁止吸煙的“室內外場所”
(一)託兒所、幼兒園、兒童福利院,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
(二)婦幼保健醫療機構、兒童醫院。
禁止吸煙的公共室內場所:
(一)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食堂等;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四)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客運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廳、等候室等相關場所;
(五)商場、超市;
(六)酒店、飯館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
(七)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美術館等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場館;
(八)體育館、健身館等運動場館;
(九)歌(舞)廳、遊藝廳(室)等公共娛樂場所;
(十)醫療衛生機構。
處罰
控煙不力或領處分
《規定》明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禁止吸煙場所,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作為禁煙的責任方,如果未在禁煙場所設置禁煙標誌、對在禁煙區域內吸煙的人員不予勸阻、制止的,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將面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負責對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如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規定》明確,今後如果在禁煙場所發現有人吸煙,任何人都有權利要求吸煙者掐滅手中煙,有權要求該場所的管理人員勸阻、制止吸煙行為,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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