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法院婦女兒童維權案例》出爐精選13起經典案例以案説法發人深省
強迫少女賣淫 男孩犯強姦罪
南寧市中級法院的法官們來到五一路小學以案説法,教同學們提高自我防範和保護意識
“六一兒童節”來臨前夕,南寧市中級法院從全市範圍內,挑選了13起經典案例,製作成《南寧市法院婦女兒童維權案例》,以案説法。其中,部分案例為性侵留守女童、學生在校受傷時的責任劃分等,其由此引發的啟示,值得社會、學校、家長深思。
案件選登1
14歲男孩強迫少女賣淫
武鳴縣某學校初中部內,13歲的小紅時常被同學欺負。一次,小甲路過,仗義出手為小紅撐腰,至此,小紅對小甲心存感激。小乙與小甲是好朋友,其得知此事後,便對小甲提議,以保護小紅為條件,帶其去賣淫。
2011年10月,在小乙、小甲等人的強迫下,小紅被迫答應賣淫要求。之後,小乙等人將小紅帶出學校,與嫖客甘某見面。在酒店內,面對小紅的不斷哭泣,嫖客甘某放棄了與之發生性關係的念頭。約半小時後,他帶著小紅,與小乙等人見面。
小乙等人得知事情未成功,便再次要求小紅賣淫,並提議讓甘某在其越野車上,與小紅髮生性關係。之後,甘某不顧小紅的哭泣,強行行事,並支付500元嫖資。
武鳴縣法院審理該案時,對小乙展開社會調查。經了解得知,小乙自幼喪母,一直由外公外婆撫養成長,8歲後重回父親懷抱。平日中,小乙雖屢屢違反校規,但繼母卻不敢放手管教。
法院指出,缺乏良好的家庭環境及父母的關愛,是小乙犯罪的主要原因。而小乙自身法制意識不強,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等因素也是造成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去年2月,武鳴縣法院一審判決,甘某、小乙犯強姦罪成立。判處甘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鋻於小乙案發時只有14周歲,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
啟示:2011年至今,武鳴縣法院共受理3起由未成年人實施的強迫其他未成年少女賣淫的案件,暴露出未成年少女對性知識和保護意識的缺乏。因此,對未成年人加強學法用法意識、自我防範和保護意識,才能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選登2
成年人性侵留守女童
小麗9歲,因父母親長年在外務工,她跟隨外祖父母一同生活。同村村民磨某(成年人)從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多次以10—20元不等的現金為誘餌,將小麗引誘到家中,用手摸弄小麗的陰部並與其發生性關係。
該案在西鄉塘區法院開庭審理。針對小麗為未成年留守女童的身份,法院開通了“綠色通道”,堅持兒童利益優先原則,對未成年人給予最大限度的保護。在審理過程中,指定一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擔任審判長,並邀請一名具有多年從事婦聯工作的女陪審員參加庭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等實施強姦犯罪的,依法從嚴懲處。據此,西鄉塘區法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磨某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啟示:由於父母長年外出打工,未能充分行使好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使留守兒童成為犯罪分子加害的對象。在辦理涉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堅持不傷害原則,充分考慮其身心特點、採取緩和的方式對未成年人被害人進行詢問,還可引入心理輔導機制,邀請專業人員做好被害人一方的思想疏導和安撫工作。
案件選登3
寄宿生校內受傷誰擔責?
2010年9月,5歲半的滔滔進入小學讀書。這是一所寄宿學校,平日滔滔作息均在校內進行。滔滔剛入學,一場意外就發生了。
晚上臨睡前,滔滔趁著生活老師離開後,在床上跑動,一不小心,從床上摔倒受傷,經鑒定,已構成九級傷殘。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承擔20%的賠償責任。滔滔父母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法院。
案件二審期間,合議庭經評議後,一致認為學校有責任,但對監護人是否有責任意見不統一。為了慎重起見,合議庭將本案提請庭領導決定擴大合議,最終認定學校對於某某的傷害負全部責任。
法院終審指出,對於10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其對校園中潛在危險的認知程度較低,更易受到傷害,更加需要學校的保護,因此學校作為校園的管理者,對自己的設施是否有缺陷、管理是否完善、是否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等義務的注意程度就必須相應提高。
本案中,滔滔在晚上作息前受傷,屬於學校教育、管理職責的範圍,學校未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應當全部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滔滔已在學校寄宿,其法定監護人亦無法履行保護、監管的職責,故其法定監護人無過錯。
啟示:家長因孩子校園傷害事故而與學校産生糾紛的案例並不鮮見。各教育機構以本案為戒,完善設施,加強管理,更好地履行教育、保護和管理職責。
案件選登4
學生嬉戲打鬧釀成大錯
文文與君君就讀于某校初三年級,兩人為同班同學。2011年11月,在英語課上,文文用圓規扎傷了君君的手背。事後,君君去校醫務室處理傷口,校醫告知有可能是破傷風,要到校外醫院去看,然後讓君君離開了學校。
之後,文文、君君均沒有將此事告訴家長、老師。事發兩天后,君君身體出現異常,進入廣西醫科大學一附院治療,經診斷為右上肢皮膚蜂窩織炎、膿毒症、多器官功能衰竭綜合徵、上消化道出血等,次日下達了病危通知書。
因為這一事,君君住院22天,花費醫療費21萬餘元。文文父母墊支了醫療費1.5萬元,此外,學校師生捐款4萬多元。
西鄉塘區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支付君君醫療費6萬餘元,文文父母承擔70%賠償責任,支付13萬餘元。判決後,文文父母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法院。
南寧市中級法院在查閱案件發現,案件起因也只是嬉戲打鬧引起,情節不算惡劣,但導致的後果卻比較嚴重。案發後,兩個孩子的友情受到影響,學習、生活、心理也發生了變化。
如果簡單下判,一來君君的債權可能難以實現,耽誤今後治療,二來也會使文文背上沉重的心理包袱。最終,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調解。
法官指出,文文扎傷君君,應當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是在課堂上實施的侵害行為,學校未能及時發現、阻止異常情況,因此學校存在一定的過錯。而君君在受傷後,未能及時通知家長,也存在過錯。
據此,經調解,文文父母同意賠償君君醫療費10萬元,錢款分三期支付。判決下達後,兩家人冰釋前嫌,文文和君君握手言和,通過這件事,兩個孩子學會了諒解與擔當。
啟示: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案件中,應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善於運用調解定紛止爭,關注未成年人心理的成長,不僅要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也要盡最大努力幫助其利益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