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法制辦就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提出八大類産品要強制標注商品條碼
小小條碼可溯産品“前世今生”
在日常生活中,通過身份證號就可以了解一個人的姓別、年齡、出生地等基本資訊。日前,自治區法制辦公佈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顯示,不久的將來,在廣西範圍內生産的食品、農副食品、煙草製品等八大類産品將“強標”商品條碼,通過掃描商品條碼,就可快速了解到産品的名稱、産地、運輸等資訊,這相當於給八大類産品辦了“身份證”。
八大類産品須有“身份證”
目前,廣西的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保有量達3300多家,在10多萬種商品中廣泛使用,2萬家商店採用條碼技術進行零售結算。相關部門將條碼技術運用於食品品質安全追蹤與追溯,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據悉,商品條碼具有唯一性,且包含了商品的名稱、産地、運輸等基本資訊,是商品追蹤、溯源的“線索”,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防火牆”。
在公佈的《徵求意見稿》中,對在廣西範圍內生産的八大類産品標誌提出強制標注商品條碼要求(詳見圖表)。業內人士表示,這對促進電子商務、商品流通資訊化的發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切實意義。
據悉,不按規定標注商品條碼且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徵求意見稿》還鼓勵其他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自願使用商品條碼。
違規轉讓條碼最高罰三千元
註冊的商品條碼屬於“專用品”,不能轉讓給他人使用。《徵求意見稿》規定,違規轉讓他人使用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印刷企業承接商品條碼印製業務,也要查驗委託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條碼的證明文件,並複印存檔2年。印刷企業如為未取得證書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條碼證明的委託人印製商品條碼,或是將委託印製的商品條碼提供給他人使用,則有可能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發現假條碼最高可罰3萬元
《徵求意見稿》明確,銷售者需要在企業內部對再加工、分裝或者非定量包裝的商品使用店內條碼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編制、使用。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資訊處理費等。違規使用店內條碼替換或者覆蓋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有造假者在假冒偽劣産品上也印製上條碼,該如何防範呢?《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未經申請註冊,在産品標誌上標注商品條碼;冒用他人註冊的商品條碼;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條碼;偽造商品條碼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使用已經登出的商品條碼。如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即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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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強制標注商品條碼的
八大類産品
●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農副食品、煙草製品、酒、飲料、茶
●醫藥品、醫療器械
●陶瓷製品、日用化學品、玩具、紙製品
●農藥、肥料、種子
●人造板、電線電纜、家用電器
●服裝及服飾、紡織製成品、針織品及其製品、皮革製品
●汽車(含摩托車)零部件及配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