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辦法》並不是廢除食鹽專營
國家發改委4月21日發佈“第10號令”,決定當日起執行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昨日,中鹽廣西鹽業有限公司一負責人表示,廢止《辦法》並不是廢除食鹽專營,請勿誤讀。
21日,國家發改委發佈“第10號令”,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發改委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佈),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此前的4月19日,曾有媒體報道“廣州繳獲13噸重金屬假鹽,已累計制售1000多噸”的新聞。如今,發改委決定廢止《辦法》一事經媒體報道後,引起行業內外廣泛關注:今後的食鹽該如何管?我們以後還能吃到安全食鹽嗎?
對此,中鹽廣西鹽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黎璧光解釋説,《辦法》是國家發展改革委為貫徹《行政許可法》(2004年頒布實施),由産業司(鹽業管理辦公室)根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制定並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頒布實施。其核心內容是對食鹽專營許可證(包括食鹽生産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和食鹽準運證等“三證”)進行管理,並且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為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2008年,國家鹽業管理職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到工業與資訊化部,對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相應移交。新一屆中央政府組建後,國務院推動各級政府簡政放權,工業與資訊化部已將其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權相繼下放省級管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主體已經發生變更。在此背景下,應工業與資訊化部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刊發第10號令,廢止《辦法》。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的依據是《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專營辦法》是由國務院發佈,為國家法規。而《辦法》是部門規章,國家發改委發佈廢止《辦法》並不意味著廢除食鹽專營,請大家不要誤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