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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15日實施:從“你懂的”到“你該懂的”
時間: 2014-03-14 | 文章來源: 南寧新聞網

買來的衣服不合適,商家卻只給換不給退;送給好友的禮物無故“失蹤”,快遞公司卻稱“只賠300元”;費盡週折去維權,卻被告知“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面對一個又一個消費“潛規則”,作為“上帝”的我們往往只能一聲嘆息。

不過,這一情況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實施以後也許會有所改變。連日來,各級工商部門在我市開展了形式多樣、有聲有色的新消法宣傳,在學校、在街頭、在社區、在企業……工作人員結合具體事例,詳細解釋新消法與老百姓休戚相關的內容,告訴大家“你該懂的”新消法條款。有了新消法“撐腰”,今年的“3·15”註定是廣大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新開端。

退貨到底難不難

“我收到的貨與網店上的不一樣,差了幾個檔次,你必須退款給我。”

“親,這做不到哦,你沒注意到我們頁面的提示嗎?本店貨物一經售出概不退換。”

“你們這是霸王條款!新消法就要生效了,我要投訴你們!”

“親,新消法生效了也不能説退就退的!要是你今天買了幾千元的黃金首飾,明天黃金就降價了,你要‘無理由退款’,那我們做生意的不是要去喝西北風啊?”

上述對話內容是近期南寧市民黃蘭女士與一家網店賣主的聊天記錄,真可謂“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黃蘭告訴記者,她在這家網店以不菲的價格購買了一些巧克力,但其收到的明顯是價格低廉的“地攤貨”。由於商家拒絕退貨要求,黃蘭已打算投訴該網店。

伴隨著網路購物的迅猛發展,網購消費投訴也隨之大幅增加:2013年,南寧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共接到涉及網購糾紛415起,比2012年增長了188%。網購者的諸多抱怨與不滿主要集中在:宣傳與實物差距頗大;商品品質良莠不齊;售後服務爭議突出;物流配送問題頻出;資訊安全亟待加強。

新消法規定了“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卻又給商家留下了一個可以操作的“後門”:“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顯然,這個“後門”被精明的電商牢牢抓住了:昨日,記者瀏覽了多家大型網店,發現不少網店仍然規定自己的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一家經營代購商品的網店客服告訴記者,他們為消費者代購,一旦消費者要求退貨,他們代購的商品可能就“砸在手裏了”。記者注意到,京東、淘寶、噹噹等業內領先的電商大都有各自版本的新消法“解釋”,並且絕大多數都是針對退貨的。不少消費者對這種行為深惡痛絕,稱“這就是典型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業內人士分析稱,“7天無理由退貨”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意義重大,但具體執行起來還需要細化。

“不過,此次新消法對網路商家作了更加嚴格的規範,這將有利於堵住法律的‘空子’。”江南區法院民事庭一位法官告訴記者,該院近年曾經審理過數起賣家與生産廠家相互推諉的案件,當事人幾經週折方維權成功。“新消法明確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這位法官認為,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網店的責任,減少了“踢皮球”的可能性。

“霸王條款”可休矣

近日,市民李玲到南寧一家餐館消費,在買單的時候仍然被收取了每人1元的食具消毒費。李玲憤怒地告訴記者,在南寧的一些飯店酒樓的包廂裏設置最低消費是很普遍的現象,真希望新消法的實施,能給這些“霸王條款”戴上緊箍咒。

近年來,“禁止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包間設置最低消費”“收取食具消毒費”“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等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在酒樓飯店層出不窮。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經營者利用店堂告示、用餐須知等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不少業內專家指出,上述規定對“霸王條款”的打擊力度明顯增強,將進一步有效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在近日南寧市工商局舉行的落實新消法“餐飲服務行業”座談會上記者了解到,下一步,工商部門將針對該市餐飲行業的“霸王條款”進行專項整治,以此提高廣大消費者依法維權意識,鼓勵消費者積極向工商機關投訴舉報餐飲業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3月15日起,消費者在消費中遭遇“霸王條款”可及時撥打12315進行申訴、舉報。

廣西創想律師事務所劉超麟律師建議,律師協會應該加強與餐飲協會、消費者協會的溝通合作和交流,工商部門也應該舉辦一些針對經營者的培訓,讓他們在今後的經營活動中更好地落實新消法。消費者協會還應建立起處理消費者和經營者解決“霸王條款”問題的仲裁機構,以便更好地廣大消費者服務。

我的資訊我做主

“你希望你的孩子變身第二個‘林妙可’嗎?×××演藝公司與國內多家電視臺密切合作,被業界譽為‘童星的搖籃’……”近日,南寧市民韋女士的手機上收到了這樣一條廣告短信。讓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這條廣告投放可謂“精準”,不僅知道她已為人母,居然還知道她的女兒已經上幼兒園了。那麼,到底是誰向商家透露了這些個人資訊呢?

記者了解到,類似韋女士這樣個人資訊被莫名洩露的情況可謂屢見不鮮:有媒體報道稱,一些網路詐騙者通過掌握的個人資訊偽裝成受害人的親戚朋友,通過QQ等社交軟體詐騙財物。在百度中搜索“個人資訊買賣”,會發現有人堂而皇之地倒賣個人資訊;在近期北京公安破獲的一起案件中,原本屬於私密的個人資訊被人以每條5分錢廉價倒賣。除了通過駭客手段竊取,這些倒賣個人資訊的賣家到底是如何收集到如此多的有效資訊的呢?

在記者的提醒下,韋女士認真回憶了近期填寫個人資訊的經歷:“有一次我在網上給孩子買衣服,那個商家剛好有贈品,不過必須提供完整的個人資訊。”抵擋不住贈品的誘惑,韋女士在網頁上填寫了自己和女兒的詳細資料:“可能就是這一次‘中招’了,要不然他們不會掌握這麼詳細的情況。”

“商家收集客戶的個人資訊未必是壞事。”廣西民族大學社會學教授秦紅增説,近年來個人資訊洩露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以致大家有些“談資訊色變”,這完全沒有必要:“商家有了你的個人資訊,才能更好地為你提供量身訂制的服務。”秦紅增舉例説,國外有的商家通過資訊收集整理,已經把服務做得十分完備:“比如你到一家服裝店試衣服,可能你試了十幾件,最後才挑選了一件;這家服裝店會記錄未被選中的衣服資訊,可能因為尺碼不對、顏色不合適等等‘落選’。等你下一次再來這家店或者他們的連鎖店,商家就能立刻拿出讓你稱心如意的衣服了。”

“但是,有的商家沒有為收集的客戶資訊保密,甚至惡意出售個人資訊,這就可能導致惡劣的後果。”秦紅增説,新消法進一步規範了經營者對個人資訊的處理:“簡單地説,就是收集資訊要經過同意,使用資訊必須合法,未經允許不能推送廣告——也就是所謂‘我的資訊我做主’。”

但秦紅增同時表示,在實際操作層面,新消法的規定仍需要細化,才能真正實現“我的資訊我做主”:“一般來説,非法處理消費者個人資訊的後果難以估量,因為你根本不知道拿到你個人資訊的人打算用它做什麼,消費者只能被動預防,並且往往防不勝防;同時,因個人資訊洩露遭遇侵害,受害人舉證也比較困難。”秦紅增説,目前不少歐美國家都對不法經營者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這些先進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工商部門及公檢法等在執法過程中也應該逐步積累相關的經驗,在新消法的可執行性方面多下功夫。”

職業打假被“默許”?

提起“職業打假人”,不少人首先映入腦海的名字就是“王海”。早在2000年,王海就曾因為職業打假與南寧結下“不解之緣”。近年來,不時有職業打假人到南寧打假的新聞見諸報端:2008年,職業打假人李選輝分別在南寧市內兩家藥店購買兩種藥品,一種涉嫌虛假宣傳,一種則被南寧市藥監部門認定為假藥,李選輝遂將兩家藥店告上法庭;2010年,基於一位來自美國的職業打假人的舉報,南寧市工商部門查處了1427個假冒ZIPPO産品及涉嫌侵權商標標識一批。新消法公佈後,不少人認為職業打假被“默許”甚至變相“鼓勵”了,這是事實嗎?

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即明知産品有問題而故意購買,進而投訴乃至起訴商家的特殊群體。20年前頒布、至本月15日行將廢止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由此,中國第一批職業打假人由此産生。有業內人士認為,職業打假已從“遊走在法律邊緣”慢慢走向合法化。

一直關注新消法和職業打假人的廣西民族大學教授曲細心總結了新消法對職業打假人的幾項“有利”條款:“首先,新消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這就大大減少了職業打假者的成本和風險。”曲用心説,新消法還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賠償金額作了重新調整,由原來的“一賠一”增加到“一賠三”,並設置了500元下限,“可以預見,新消法正式實施後,將會産生一波新的職業打假風潮。”曲用心認為,新消法在總則中明確提出“國家鼓勵、支援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雖然沒有明確提到職業打假人,但也可以理解為對職業打假的一種支援。

“長期以來,職業打假人的‘瓶頸’在於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費者的身份。不少商家在面對職業打假人時,都表明消法保護的是消費者權益,而職業打假人是‘知假買假’,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 廣西廣合律師事務所何耀雄律師告訴記者,隨著我國司法進程的逐步發展,上述“藉口”的作用越來越小:“‘職業打假人’只是民間約定俗成的稱謂,並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在具體的案件中,商家很難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職業打假人不是消費者。”

今年1月9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通過一起在南京審理的指導案例,明確了在食品藥品銷售範圍內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權。何耀雄律師認為,新消法完全沒有提及職業打假人,雖然有一些‘利好條款’,但根本上還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據此就認為法律支援職業打假還為時過早。”

商品有問題網站須擔責

網路購物由於僅能通過圖片、文字、評價來選擇商品,不易辨別商品的真實情況,網購投訴近年來大幅激增。昨日,南寧市12315發佈第3號消費提示,網購有糾紛,網站須擔責。

據統計,2013年南寧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共接到涉及網購糾紛415起,比2012年增長了188%。網購消費糾紛主要集中在:宣傳與實物差距頗大;商品品質良莠不齊;售後服務爭議突出;物流配送問題頻出;資訊安全亟待加強。

為此,新消法規定:網購商品不影響二次銷售均可七天內退貨;網購耐用商品的品質問題商家須承擔舉證責任;網路第三方平臺先行賠付等。另外,《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也明確了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所應承擔的義務,以及違反該辦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若違反《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工商部門最高可罰3萬元等。

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網購時應選擇大型、正規的電子商務網站,下單、售後有保障;謹防釣魚網站,對於價格低於正常情況的商品,需謹慎購買,謹防欺詐;儘量選擇貨到付款或第三方支付,不輕信、不接受任何直接匯款至個人賬戶的理由及要求;理性消費,有的放矢。建議網購前列好清單,有的放矢,以防網購成癮,購買了不必要的商品;保留證據,有效維權。在網購過程中,電子訂單、確認郵件、聊天記錄都可以成為維權的重要證據。

■這些消費案例可借鑒

案例1:

服裝款式不滿意——可退

消費者吳女士在淘寶看中一款裙子,到貨後發現款式不合適,消費者想退貨,商家不同意。

新消法明確了“網購七日後悔權”,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

案例2:

易腐食品味難忍——難退

韋先生反映,因為好奇,網購了一大盒奶豆腐,結果發現食品氣味和味道實在難以接受。賣家在網頁上註明“商品出售不能退貨”,這種情況是否還能退貨。

新消法明確了不宜退貨的情形: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像韋先生這樣購買食品、無法二次銷售,且在購買時已確認不宜退貨的情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案例3:

網售商品有問題——網站有責

顧先生在某大型購物網站購買三星Note手機,手機頻頻出現問題,而賣家因其他原因已被網站封店。網站無法提供該賣家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消費者感到索賠無門。

陸先生反映兩個月前在某網站店舖買了一部蘋果4S,現在觸屏不靈,而且還有其他故障,申請網站售後,答覆卻是“網站判斷依據:賣家無保證金,錢款無法保障,網站將對賣家賬戶作出相應的處罰”,不了了之。

新消法對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在責任的承擔上提出了新的要求,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作為第三方,須承擔有限責任”。

案例4:

如何投訴外地網站——屬地管轄

南寧王先生反映,網購硬碟有問題,網站在杭州,商家在深圳,應該向哪投訴?

按照《網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對於其中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違法行為由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像王先生這樣通過網站平臺購物的糾紛,建議向網站所在地的杭州市工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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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行業“霸王條款”是時候整治了

3月13日上午,南寧市工商局召集餐飲行業代表,落實新消法並就新消法中對廢除“霸王條款”明文規定進行座談。此外,南寧市工商局將對餐飲行業“霸王條款”進行整治,凈化餐飲市場消費環境。

6種行為明確屬“霸王條款”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發佈餐飲行業“禁止自帶酒水”等6種條款為不公平格式條款,北京市工商局認為,公佈餐飲行業霸王條款,有充分的法律和現實依據,建立在保護餐飲企業與消費者雙方合法權益公平基礎上,也尊重了餐飲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隨後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6種行為屬於“霸王條款”。這些條款包括:禁止自帶酒水;消毒食具工本費一元;限包間最低消費;減少訂席不提前通知收全款;丟失物品概不負責;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生投訴權。

對此,關於餐飲業霸王條款的激辯在各地持續發酵。對此,廣西消委會負責人表示,行政和司法兩方面均認定了“禁止自帶酒水”等6種行為屬於“霸王條款”,為解決餐飲行業多年存在的頑疾以及此類消費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將整治餐飲行業不公平條款

會上記者了解到,南寧市工商局將對餐飲行業“霸王條款”進行整治,凈化餐飲市場消費環境。

南寧市工商局將在全市開展整治餐飲業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針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餐飲問題,重點整治餐飲服務場所經營者利用店堂告示、用餐須知等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重點查處“禁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包廂設置最低消費”“收取食具消毒費”“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合同格式條款。

工商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霸王條款”的本質是不公平的市場交易,違背了合同應基於“平等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近期組織相關人員對餐飲企業存在的霸王條款現象進行調查,並對制定或使用霸王條款的餐飲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餐飲企業清理修改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對拒不改正其違法違規行為的餐飲企業將依法予以曝光。

一些餐飲經營戶“大吐苦水”

對餐飲行業“霸王條款”問題,與會的餐飲行業代表大吐苦水。南寧市餐飲行業協會秘書長胡迪説:“從現狀上來説,實際意義上的‘霸王條款’是不存在的,因為現在餐飲行業面臨‘寒冬’。各餐館開門迎客,客人自帶酒水來消費的情況少之又少。餐館貼‘物品丟失概不負責’等標語,本身是一個善意的提醒,結果卻成了要承擔責任的依據了。”

對於“禁止自帶酒水”一項,南寧市餐飲行業協會副會長説:“如果客人自己帶來的酒水,喝了拉肚子嘔吐什麼的,那這個責任該誰來負?你説是我的菜,我還説是你的酒呢。但是如果全部都是在餐館消費的,那麼我們負責任還能有理有據,是不?”

“專項整治”工商聲音

關於餐飲行業對於“霸王條款”規定的不理解和質疑,南寧市工商局市場科科長黃鍔表示:

1.“禁帶酒水”被列為“霸王條款”,是因為餐飲行業提供的是兩種商品,一種是餐館加工的菜品,一種是預包裝食品,也就是酒水等。消費者是享有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的,而餐飲行業銷售的酒水往往是高價酒。

2.“收取食具消毒費”被列為“霸王條款”,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提供合格的潔凈食具是餐館的義務,清潔、消毒食具的成本已經體現在消費者消費的各種食物中,不應再另行收費。餐飲企業雖然擁有對所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定價權,但在獲取利潤的同時,應當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不能違背公平交易、誠實守信的市場規則。

3.“設置最低消費包廂”被列為“霸王條款”,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則,餐飲經營者想要遵紀守法是好事,但設置這樣簡單的條款,不僅傷害了消費者的感情,也是想要利用條款來規避責任的一種行為。

假洗衣粉搖晃起來會沙沙響

3月12日,警方在沙井鎮某村內查獲一批假冒日化用品

3月13日,南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結合近期偵破的部分制假售假案件,從服務群眾、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出發,為大家識假辨假支招。這些案件涉及的商標和商品種類包括電腦耗材、日化用品、家用電器、煙酒、運動器材等多個領域,均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

家用電器類

案例:2013年12月,經偵支隊四大隊經縝密偵查,打掉一個位於西鄉塘區魯班路附近專門從事批發銷售假冒知名品牌家用電器窩點,當場抓獲嫌疑人梁某某,並查扣美的牌電磁爐、電風扇等家用電器一批。

經廠家鑒定,繳獲的家用電器均為假冒産品,涉案總價值30余萬元。今年1月10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被公安機關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執行逮捕,目前該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電磁爐真偽識別法:

1.正面外觀識別:陶瓷板左上方有中英文警示標;陶瓷板中心或側邊有美的商標。

2.背面外觀識別:電磁爐底部有合格證、産品名牌。合格證的批號是蓋上去的,不是列印上去的,前6位數代表年月日,如“0809183601”代表2008年9月18日生産。

3.側面外觀識別:電磁爐側面功率調節孔有“QC”字樣的貼紙(適合2008年以後生産有功率調節孔的機型)

4.電源線識別:電源線有警示標語“安全節能,不使用時請拔下插頭”(適合2008年9月以後的産品);電源線插頭端面有“CCC”認證標誌及認證號;電源線線體上印刷或刻印的廠商名稱為“HENGBAO”、“LICHANG”。

5.包裝箱識別:包裝箱上有條碼貼紙(唯一);包裝箱上有産品名稱、型號、廠名廠址等資訊。

電腦耗材類

案例:2013年12月,經偵支隊四大隊在星湖路南一民房內抓獲一名正在對印表機墨盒進行加工、翻新、包裝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現場繳獲惠普牌、愛普生牌墨盒以及加工工具一批,這批産品經廠家鑒定,全部為假冒産品,涉案總價值為人民幣28萬餘元。2014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公安機關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執行逮捕,目前該案正移送起訴。

墨盒、硒鼓真偽鑒別法:

1.找到墨盒、硒鼓外包裝盒上的防偽標誌後左右光線擺動,防偽標誌上的“OK”和“√”會同方向運動,上下光線擺動,防偽標誌上的“OK”和“√”會反方向運動。

2.防偽標誌上的小手機框內會出現變化“OK”或二維碼,手機框右下角是“HP”,假的則沒有或模糊。

3.防偽標誌上的小手機字體也會産生變化,會滾動出現。

4.用智慧手機對防偽標誌的二維碼進行掃描,上傳到網站,如果是正品,就會出現一個綠色的“√”,反之則是一個“×”。

日用品類

案例:今年3月12日,經偵支隊二大隊聯合南寧市工商局執法人員端掉一個位於江南區沙井鎮某村內的批發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窩點,繳獲假冒偽劣日化品牌立白、雕牌、高露潔、黑人等數十種。

今年3月初,二大隊在開展黨的群眾路線走訪活動中獲悉,在南寧市興寧區人民路、華西路日用品批發銷售繁華地帶,經常有一男子進行假冒日化品的銷售活動,且交易頻繁。根據這一重大情況,偵查員克服3月寒風冷雨的天氣、道路泥濘和人員複雜等造成的種種困難,深入調查和尋線追蹤,及時掌握了黃某進行假冒日化品銷售的犯罪活動規律和特點,于3月12日聯合工商執法人員抓獲本案犯罪嫌疑人黃某,並當場查獲銷售的假冒日化品一批。

洗潔精真偽識別方法:假冒的商品標貼印刷顏色比較模糊、文字不清楚,瓶體比較粗糙、瓶身較薄且軟,液體很稀、搖晃時會有響聲。

洗衣粉真偽識別方法:假冒的商品外包裝比較模糊、底部打有鋼印,只有日期,沒有生産批號。真品的洗衣粉因粉質比較細膩,搖晃起來沒有聲音;假冒的商品搖晃起來會有沙沙聲響。

洗髮水真偽識別方法:假冒的商品外包裝比較粗糙帶有毛刺,液體有刺鼻的氣味。真品的瓶蓋製作時添加有熒光粉,與假冒品的瓶蓋對比起來比較鮮亮。

牙膏真偽識別方法:真品的外包裝與假冒的商品比較起來顏色鮮艷,字跡清晰。真品膏體比較柔軟,氣味清香。假冒的商品膏體較硬且牙膏沒有氣味。

私自改動車輛與“三包”無緣

家用汽車易損件在質保期出問題,可免費更換

“汽車三包”消費者應注意哪些規定,哪些車輛問題與“三包”無緣?昨日,自治區工商局直屬專業市場管理局與南寧市專業市場分局聯合舉辦汽車消費維權暨新法宣傳活動,工商部門介紹,儘管“汽車三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一些細則需要注意。

經銷商“跑路”車友暗傷

汽車消費維權暨新法宣傳活動在廣西汽車市場舉辦。當日上午11時許,一張姓車友來到現場投訴稱,他在2012年年底花了10多萬元在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北京現代,當時拿到新車時車輛合格證並沒有隨車附帶。汽車經銷商解釋稱,隨後車輛合格證會交給他。過了一段時間,該4S店的負責人卻跑路了,4S店也關了門。據張先生了解,有7名車友同此遭遇,現在張先生因沒有車輛合格證一直無法上牌。

工商部門接待了張先生的投訴,需做進一步調查。汽車工商所所長韋柯對記者介紹説,張先生此種現象較少見。據此,他也提醒要購車的車友,購車時到較大的4S店,買品牌車認準汽車4S店是否有該品牌車的授權,有授權的汽車經銷商維權也較順利,一般無品牌授權的汽車經銷商,車友購車時需慎重。

私自改動車輛不“三包”

在活動現場,儘管“汽車三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工商部門介紹説,但一些細則需要注意,要不,“汽車三包”政策就與車友無緣,如私自改動車輛。

如今,有許多車主希望為車輛進行個性化或者性能改裝,但在“汽車三包”規定中顯示,“使用説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

出於安全考慮,工商部門説,也不推崇消費者對原車進行性能改裝,但按照規定,消費者即便不對車輛大肆改動,只要在非廠方指定維修站以外對車輛進行改裝、調整、拆卸,一旦車輛損壞也不能享受“三包”保護。

須在指定維修站做保養

此外,必須在指定維修站做保養。據介紹,“汽車三包”還規定,“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説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産品,而造成損壞,經營者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這意味著,消費者如想獲得“三包”保護,就必須在汽車“三包”期限內去官方指定維修站進行定期保養,如果車輛説明書內再規定不允許車主自帶保養材料,那麼消費者別無選擇必須在4S店進行維護保養,而在養車成本方面勢必會更高。

工商工作人員介紹,車友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車輛出現品質問題,消費者選擇“換車或退車”後,並不會拿到購車發票上顯示的金額。因為“汽車三包”規定,除符合免費更換、退貨條件外,如果消費者選擇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汽車所産生的合理使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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