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停車泊位從事經營性活動者,有可能被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電動車不上牌就上路行駛,將被處以20元罰款;此外,個人違法資訊還有可能與個人誠信檔案聯繫起來……昨日,南寧交警召開徵求意見會,就《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廣大市民公開徵集意見。
【電動車篇】不上牌進入市區道路行駛要受罰
昨日下午,記者從南寧市車管部門了解到,截至11月21日,南寧市電動車登記上牌數量約51萬輛,其中超標電動車就有50多萬輛。根據之前官方公佈的數據,南寧市電動車的保有量為80多萬輛。也就是説,目前南寧市的電動車登記上牌數量已經超過半數。但從道路上行駛的電動車來看,掛牌行駛的電動車遠遠低於該比例。
為了規範對電動車的管理,《意見稿》規定,未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電動車,在本市道路行駛的,罰款20元。另外,未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電動車,以及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許可的摩托車,不得在本市區道路行駛。
交警特別提醒,還沒有登記上牌的電動車車主,趕緊去給自己的電動車登記上牌吧;已經上牌的車主,也請按規定安裝好車牌再上路。
【行人篇】個人違法資訊或與個人誠信體系掛鉤
目前,在南寧市的大街小巷及各個路口,行人闖紅燈現象每天都在上演,電動車駛入機動車道也隨處可見。
對此,《意見稿》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行為人的交通安全資訊進行登記,對交通行為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的處理、累積記分等情況進行記錄後,交付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個人誠信體系管理機構,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個人及單位提供交通行為人的交通安全資訊。
個人誠信體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交通安全資訊。
就此,參加徵求意見會議的某學校一位負責人提出,他同意交通行為人有交通違法記錄後,應與個人誠信掛鉤,但如何掛鉤,《意見稿》應該規定得更具體一些。
此外,《意見稿》還規定,行人在車行道及路口從事乞討、發放廣告、洗車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罰款50元。
【機動車篇】買賣駕照分數一旦查實罰款1000元
昨日,記者走訪發現,一些代理車管業務的商家仍然像過去一樣,在店內或店外打出幫助駕駛員消除違法記分的廣告。而後,記者在個別高校校園裏也發現了代辦駕照銷分的資訊,並且價格相對便宜得多。
《意見稿》規定,買賣、盜賣機動車駕駛證交通違法記分分值,或者轉借、出賣、租賃機動車駕駛證,供他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辦理車輛、駕駛人管理業務的,一旦被查處,將被處以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的哥不督促乘客係安全帶要被處罰
現在,市民打的不係安全帶的情況比比皆是。《意見稿》規定,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機動車駕駛人未督促乘坐人員使用安全帶或安全頭盔,或在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安全頭盔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罰款50元。
對於《意見稿》中該條規定,與會的南寧市交通局一位負責人表示,假如計程車司機督促了乘客係安全帶,但乘客就是不係,那麼計程車司機同樣將被罰款50元。而計程車司機為避免受罰,載客前就得先問乘客“願不願係安全帶”,這樣勢必會帶來新的矛盾。因此,他建議,《意見稿》的這條規定應再細化、修改。
機動車搭載學齡前兒童要備安全座椅
《意見稿》規定,除校車外,機動車搭載未成年人,應遵守以下規定:學齡前兒童乘坐機動車時,應當在機動車後排乘坐安全座椅,沒有安全座椅的,應當有駕駛人以外的成年人看護。
對此,與會一市民稱,前段時間網路上有未成年人獨自留在小汽車內釀出悲劇的報道,因此,該《意見稿》還得加上一條,未成年人不允許單獨留在小汽車內。
【停車篇】佔用或將道路停車泊位改作他用都將受罰
《意見稿》規定,一、將道路停車泊位據為已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整改,並處每泊位500元罰款;二、而在道路停車泊位上進行經營性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相關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對於《意見稿》對佔用道路停車泊位進行經營活動的處罰規定,與會一名城管人員提出,如果有人駕駛小汽車在停車泊位上賣東西,見到城管人員到來後立即將所賣物品收入車內,城管人員是否有權扣押物品?他建議《意見稿》對該條規定予以細化。
此外,《意見稿》還對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移、扣留的車輛受損作出了規定,除因採取不正確方法拖車或保管不善造成機動車損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之外,拖移車輛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違法人自行承擔。對此,有與會人士提出,《意見稿》中的“補償”應改為“賠償”更妥當。另外,對一些突出違法的車輛種類,譬如電動車、泥頭車等,在不違反上位法的情況下,應該加大處罰力度,並寫進《意見稿》中。(下轉7版)
【協管篇】交通協管員沒有獨立的行政執法權
記者在徵求意見會上了解到,南寧市目前共有交警850余名,交通協管人員1200余名。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交通協管員都被安排在路口指揮、疏導交通。而在協助民警處理違法車輛過程中,由於其沒有獨立的行政執法權,一些違法市民對他們不夠尊重。
《意見稿》規定,交通協管人員可在交通民警的指揮下,協助攔截檢查車輛,為執法的交通警察核查駕駛人的駕駛資訊和車輛資訊;並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證據收集,並提供給交通警察審查等。對此,一名與會人員表示,《意見稿》中關於交通協管員的一些規定值得商榷。比如,既然交通協管員沒有獨立的行政執法權,那麼,他們是否有權去核查駕駛人的駕駛資訊和車輛資訊,以及獨自收集證據?因此,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儘快將交通協管員的定位及相關作用明確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