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印發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國有建設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盤活利用及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土地整治等工作。
《意見》明確,民間資本投資主體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過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盤活利用。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援企業增加土地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鼓勵民間資本以租賃、入股、合作經營等形式,盤活利用農村現有集體建設用地,用於發展旅遊業、服務業、工業或聯營辦企業。支援具備相應資質的民間機構採用出資、合作經營等形式,盤活利用農村現有集體建設用地,投資興辦面向農村社區服務的公益性社會福利基礎設施。但在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不得用於商品房開發。
《意見》提出,民間資本自發開展土地整治,如土地平整、生産道路和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的,符合條件的可獲政府獎補。鼓勵社會資本開展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所復墾土地原屬於無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經縣級政府批准,可以確定給投資主體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産。對於歷史遺留的無責任人的礦山廢棄地或地質災害隱患點,民間資本可以參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地質災害治理工作,完成後經相關部門驗收和批准,可將治理後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的有關規定,優先確定給投資主體單位或個人使用。
有民間投資人擔心,他們在與“國家隊”競爭時會遭到不公平對待甚至刁難。對此,《意見》強調,凡是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令禁止的國土資源投資領域,均向民間資本開放。在土地整治、土地供應等工作中,凡是給予國有及外商投資的政策支援的,民間資本同等享受,不得單獨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同時,爭取兩年內把除涉密資料以外的地質資料服務資訊整合到地質資料共用平臺上,積極為民間資本主體提供地質資料資訊服務。
據介紹,為確保民間資本合法合規參與國土資源領域投資,國土部門將加強對民間資本投資主體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的監督管理。加強礦山日常巡邏和年度檢查,確保採礦權人按照批准的設計進行開採,防止超層越界開採、濫採亂挖、擅自轉讓採礦權等違法行為,保證礦産資源得到科學合理的開發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