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將於10月1日實施。《條例》對水能資源開發利用中“跑馬圈河”、倒賣資源等現象進行規範。
在廣西一些地方,曾出現過搶佔和倒賣水能資源的現象,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水電站的開發利用項目後不及時開發利用,造成水能資源浪費。一些單位或個人取得水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後未作開發,就進行倒賣獲利,造成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市場的混亂。《條例》規定,經審查符合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項目,應當在3年內開工建設,主體工程3年內未開工的或者開工後累計停工一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自行失效。還規定,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動工或者雖已動工但投入資金未達到建設項目總投資額25%的,不得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