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售假最高罰5萬、不放“禁售牌”可罰50元……日前,廣西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專賣管理條例》進行修訂,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一些新的違法行為有針對性地加以預防和懲處,對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延續申請問題進行了明確。
知假售假最高罰5萬
在網路經營十分火爆的今天,《意見稿》增加了對利用網際網路等形式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行為的懲處條款。
《意見稿》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製品,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或者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通過資訊網路銷售煙草專賣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通過資訊網路違法銷售煙草專賣品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貨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無註冊商標的煙草製品以及走私的、違法生産的煙草專賣品而為其生産、運輸、儲存、投遞、銷售等行為提供條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兩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種情形不能“續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産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不足10個工作日申請的,可以不予受理。
有固定經營場所被拆遷或者持證人失去對固定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或者因改變經營範圍而不適宜經營捲煙的;因客觀條件變化,導致經營場所位於中、小學校周圍不予發證範圍內的;因違法生産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因違法生産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其他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等9種情形,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不予延續。
出租、出借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買賣、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使用塗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當事人,3年內不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
不放“禁售牌”可罰50元
從事煙草零售的,應當將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意見稿》規定,只能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上註明的經營地址開展捲煙零售業務。在經營地址以外的地方出售香煙,將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並在經營場所內明確展示未成年人禁售捲煙標誌。
在經營場所不擺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售捲煙標誌,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