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縣成立4個派出紀工委監察分局將近三年來,“邊運作,邊摸索,邊完善”,針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解決,促進工作良好發展。
一、擴大知情權,促進主動性。監督是紀工委監察分局的核心職能,有效履行監督職能關鍵是享有知情權。之前,資訊相對封閉,未能及時掌握相關工作資訊、政策和部署安排,導致對聯繫單位監督工作出現脫節或“盲點”。該縣及時修訂完善制度,進一步明確紀工委書記監察分局長參加縣直單位黨政正職參加的各類全縣性會議,全縣印發縣直各單位的文件增發至各紀工委監察分局,列席縣紀委常委會相關會議,享有適度的知情權。
及時掌握資訊,監督就有了主動性,過去“要我監督”轉變為“我要監督”,盯住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督跟著“錢”和“權”走,具有針對性。如,監督保障和改善民生資金、涉農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五個建設”落實情況等,充分發揮了監督職能作用。
二、擴大查處權,促進實效性。沒有調查處理權,監督就會很乏力。監督是預防,查處是手段。在實際工作中,派出機構只有監督權、初查權、建議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工作。該縣加以明確派出機構的查處權,對所聯繫部門的副科級以下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的違紀問題,有權作出立案調查及處分的決定;副科級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的違紀問題,立案調查和處分權經報縣紀委監察局批准後作出決定,給予派出機構相對獨立的工作許可權。
據統計,2012年,全縣四個紀工委監察分局整合力量,聯合辦案,共受理群眾信訪舉報46件(次),協助縣紀委監察局辦案21件,獨立辦案13件,佔全縣辦案總數的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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