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關於違紀違規處理
1、關於本次招考的違紀違規處理主要依據哪些政策?
本次招考,所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均按《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和《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34號)進行處理。
2、“使用手機”包括哪些情形並作何處理?
(1)攜帶身上並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錶或其他功能使用;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資訊等;
(5)拿出手機並開機;
(6)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後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處理。
3、考生坐錯考場作何處理?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於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於替考且沒有書面説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4、對被鑒定為雷同試卷的考生如何處理?
在評卷中,對被國家指定鑒定機構鑒定為雷同試卷的考生,給予取消本次考試成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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