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關於體檢、體能測評和考察
1、如何確定體檢和考察人選?
招錄機關根據計劃錄用人數與體檢、考察人選1:1的比例,按照綜合成績〔綜合成績=筆試合格總成績(含照顧加分)+面試合格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體檢、考察人選。綜合成績相同時,以面試成績高的確定人選;綜合成績、面試成績都相同時,以《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成績高的確定人選。烈士和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在成績相同時優先。
2、哪些部門在體檢中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等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應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規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該特殊標準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其公務員錄用的體檢標準仍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3、復檢的時間和項目有何新規定?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衛生部的規定,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的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場復檢。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經批准後進行復檢。原則上,非當日、當場復檢的項目,不得在原體檢醫院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的職位,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4、是否所有人員都參加體能測評?
只有報考公安機關的非公安專業人員和報考法院、檢察院、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需進行體能測評。
5、體能測評的項目有哪些?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規定執行。體能測評共三項,其中,男子的項目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縱跳摸高;女子的項目為: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縱跳摸高。體能測評三項全部達標方為合格。
6、是否所有的體能測評項目都可以復測?
體能測評項目只有縱跳摸高可以進行三次測試,其他項目不得進行復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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