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頒布實施戶籍新政 區內戶籍農村居民也可落戶
12月18日下午,記者從南寧市政府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南寧市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自今日起正式頒布實施。新的戶籍政策規定,在南寧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自治區內戶籍的農村居民,在南寧市務工經商4年以上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的,可到該住所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南寧市居民戶口登記。
戶口不再有農業非農業之分
新的戶籍政策規定,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取消按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區分城鄉戶口的登記方式,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按照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戶口為常住戶口;居民戶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記表的“戶別”欄不再加注“農業戶口”或者“非農業戶口”,統稱居民戶口,統一登記為“家庭戶”或者“集體戶”。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後,居民要求更換居民戶口簿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給予更換。
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為戶口遷移基本條件
新的戶籍政策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為戶口遷移的基本條件。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南寧市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住房(含銀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賃房、單位集體宿舍及親屬住所。在南寧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辦理該市居民戶口登記。
購有商品房已入住、尚未取得房産證同樣能落戶
記者了解到,在南寧市通過合法途徑以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民,可憑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辦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親屬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對在南寧市已購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産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屬證書而申請入戶的上述人員,可憑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合同備案證明、購房全額發票、契稅繳納憑據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房屋所有權人出售房屋後,其本人及戶內成員的戶籍關係應當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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