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大讓利”“虧本大降價”“最後一天跳樓價”等降價促銷廣告詞,常讓消費者心動不已,但不少商家所謂的“特價”背後貓膩不少。為進一步規範南寧市商品和服務降價促銷的行為,市物價局近日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商品和服務價格促銷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現象1 特價比原價要貴 對策:按規定使用降價標價簽
【案例】特價、優惠價、促銷價……一些商場常利用這招吸引消費者。南寧某商場就曾經將一商品標示特價為580元/件,但經物價部門檢查得知,在開展特價活動前一天,該商品實際成交價格為500元。
《通知》規定,經營者採取促銷價、優惠價、折扣價、特價等降價形式進行促銷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降價標價簽、價目表等標價方式進行明碼標價,並如實標明原價、現價、降價原因和降價區間。
現象2 折後價高於原價 對策:禁止先提價再降價促銷
【案例】某商場對一商品開展“五折優惠”促銷活動,活動期間折後價為每件998元。但經物價部門調查得知,促銷前該商品實際售價549元一件,打折後,該商品價格反而比原價高了,消費者不僅沒有撿到便宜實惠,反而買貴了。
《通知》要求,經營者不可以先提高價格再降價促銷。折後價、特價不能等於或者高於“原價”;採取價外饋贈物品或者送現金、返券、積分、有獎銷售等形式促銷時,相關商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不得高於“原價”。
據悉,原價是指商品或服務在本次降價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有交易票據的最低實際成交價格;如前7日沒有實際成交價格的,則以本次降價前最後一次實際成交價格作為原價。降價促銷時,若使用生産廠商、經銷商自行印製的吊牌價格、標簽價格或者外包裝價格、建議零售價等作為原價,要符合“原價”的規定。
現象3 促銷不明示條件 對策:送現金促銷要標明條件
【案例】某商場開展促銷活動,稱預存50元送100元購物券,但未標明預存金額使用附加條件。經查實,預存50元送100元購物
券需購買滿2000元(單件)方可使用。部分消費者在不知使用附加條件的情況下就參加了活動。
《通知》規定,經營者開展價外饋贈物品或者有獎銷售促銷時,應當標明饋贈物品或者獎品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等有關內容,可以展示饋贈物品或者獎品的實物樣品。經營者開展返券(向消費者返還有價贈券)、送現金(向消費者返還或者抵減現金)促銷時,應當標示範圍、時間、條件、方式等有關內容。返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條件的,必須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現象4 雷人廣告博眼球對策:經營者禁打粗俗廣告語
【案例】為吸引消費者注意,一些商場打出各種“雷人”廣告標語———“最後一天跳樓價”“血淚大甩賣”“老婆跑了,賣完尋妻”“百萬庫存大清倉”等。昨日,記者在秀靈路第六人民醫院附近看到,一家商場門口張貼著“含淚殺價”“要錢不要貨”等標語。據附近其他店主説,這家商場“最後一天清貨”有大半年了。
《通知》要求,宣傳用語應當合法、真實、清晰、易懂;含有附加條件或者限制性條件的,應當標示醒目、明確。如遇價格促銷廣告宣傳中標示的價格與實際價格不符時,在更正前應當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原則進行結算。同時,經營者應當規範明碼標價用語,不可以使用粗俗、含糊不清的或者帶有誤導性的用語進行標價,例如 “跳樓價”“驚爆價”“×折起”等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