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訊(記者韓沛)建設工程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聽取雙方意見。記者昨日(5月31日)從區建設廳了解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草案第八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八稿)已經形成,彰顯新法中賦權於民、強化監督幾大亮點。
據了解,新的《城鄉規劃法》自去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廣西在1989年制定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不能適應發展的要求。新《實施辦法》的制定列入了今年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相關單位起草並經多次修改論證,形成了《實施辦法》第八稿。
在不少人的觀念裏,城鄉規劃是政府部門的事,似乎與普通老百姓聯繫不大。《城鄉規劃法》實施的積極意義,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怎樣體現?區建設廳有關負責人舉了個例子,比如你家門前新起的一棟樓子太靠近自家樓房,把通道擋了或者遮擋了日照,你想了解其規劃建設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就此你可以向規劃部門查詢。而在過去,想證明這個問題是存在一定困難的。
《城鄉規劃法》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實施辦法》第八稿就此明確提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時,發現申請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經公佈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中未明確的,應當在建設工程所涉區域進行公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確定了規劃條件在房屋用途登記時的作用。在房屋建設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是最原始的依據。為解決房屋實際用途與房屋權屬證件登記的用途不一致時的矛盾,提出房屋權屬證件記載的用途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使用性質。
部分建設單位和個人為了謀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違法牟利,導致違法建設行為成為近年來困擾我國各級城市的共性難題。在南寧也存在同樣問題。《城鄉規劃法》對違章建築加大了懲戒力度,並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範圍和數額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實施辦法》第八稿對違法建設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不同,分為三種情形實施行政處罰,將有利促進整治搶種房屋等違法違章建設行為,保護公眾合法權益。
此外,提出廣西將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管理工作進行事前和事中監督,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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