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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行社條例五一起施行 轉包遊客最高可罰10萬
時間: 2009-03-16 | 文章來源: 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

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訊(記者黃穎)遊客在甲旅行社報名參團,卻被甲旅行社“賣到”乙旅行社。今後,這種轉包遊客的行為最高被罰10萬元。3月15日,廣西和南寧市旅遊質監部門在朝陽廣場舉辦了“3.15”旅遊諮詢活動,向遊客派發了國務院日前頒布的新《旅行社條例》。據悉,新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中規定,未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與遊客簽的合同未載明具體購物次數等細節,未取得旅遊者同意自行將遊客委託給其他旅行社,將業務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違規旅行社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南寧市旅遊質監所有關工作人員提醒,遊客要擅于利用條例來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例如,遊客今後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購物次數等14個具體內容,包括: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等。

工作人員介紹,只要旅遊合同中明確上述事項,遊客合法權益就能得到最大保護,因為《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一旦違規少則被罰款上萬元,重則停業整頓、被吊銷經營許可證,而且旅行社如果被發現未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或者合同中未載明規定事項,將同樣受到重罰。

同時,如果遊客發現旅行社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可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投訴,旅行社有可能“吃上”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單,對於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或者領隊證。

另外,針對新條例明確提出的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以及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等規定,南寧市旅遊業內人士分析,這將有效的遏制旅行社壓低報價爭奪客源,服務品質下降,欺騙遊客購物等現象。

相關連結:南寧市旅遊局發佈的旅遊消費提示

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時,應檢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其經營範圍,如果是出國旅遊的,還要看它是否具有經營出境旅遊資質。

在商談旅遊價格時,應當有一分錢一分貨的觀念,不要盲目追求低價格,而要看價格所含的內容和標準。

要謹慎購物,理性消費,不需要的東西不要貪便宜,更不要隨大流。

要依法維權,若旅途中出現品質問題時,應保持頭腦冷靜,理智地與旅行社交涉,如果問題不大,應相互溝通以保證自己的旅遊計劃。如果協商不成功,可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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