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發起人制度
□要求至少有一家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發起人需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股權
□允許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允許其開展不超過資本凈額20%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銀監會今天對外發佈了新版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辦法》將主要出資人制度調整為發起人制度,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規定符合條件的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但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開展、風險管控以及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製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佔比不低於30%。
發起人需承諾5年內不轉讓股權
根據《辦法》,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産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註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均可成為金融租賃公司的合格發起人。
不過,《辦法》明確要求,發起人要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
相比此前的辦法,新版《辦法》更加強調了風險,明確提出了“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係複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範圍涉及行業過多;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資産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準”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而發起人也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援,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更好保護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持續穩健經營。
允許吸收非銀行股東
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
在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業務範圍方面,《辦法》也給予了更大的尺度。一方面,放寬了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允許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而此前僅能吸收股東1年以上定期存款。此外,《辦法》允許其開展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這將有助於拓寬融資租賃資産轉讓對象範圍,但開展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20%。
金融租賃行業是資金密集型行業,資金不足是困擾金融租賃公司發展的主要難題。據業內人士介紹説,金融租賃公司大致需要3-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夠回收資本。而從外部籌集資金的難度不僅大,而且成本高。業內人士認為,這些措施對於有效解決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難題會有一定程度的緩解。
此外,《辦法》將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在基本業務基礎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發行金融債、資産證券化以及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等升級業務。還允許金融租賃公司試點設立子公司,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縱向深耕特定行業,提升專業化水準與核心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