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和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目的
1995年6月國務院頒布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提出全民健身工作到2010年的奮鬥目標和任務,確定了以全國人民為實施對象,以青少年和兒童為重點,系統地加強全民健身工作的對策和措施。《綱要》實施15年來,“全民健身”已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經常參加體育活動人數逐步增加,人民體質逐步增強,全民健身運動的環境和條件有較大改善,有中國特色的全民健身體系基本形成。實踐證明,“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已經成為發展我國群眾體育事業的成功經驗與寶貴模式。
當前,由於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的改變,我國居民工作和業餘生活中的體力活動不斷減少,肥胖、高血壓、血脂異常、糖尿病已成為我國居民常見的健康問題,亞健康群體不斷擴大,各種心理疾病發病率迅速攀升,人口健康問題令人擔憂。改善健康狀況,關鍵是改變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習慣,最經濟、最簡便易行、最有效的辦法是動員和組織廣大群眾參與體育鍛鍊活動。
全民健身與廣大群眾的日常生活緊密聯繫,直接關係到大家的健康水準和生活品質,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是各級政府需要關注的民生問題。高素質的人是綜合國力的核心組成部分,國民體質是綜合國力的塔基,廣泛開展全民健身運動有利於提高綜合國力。全民健身活動還有助於人際交往、發展社會關係,排解不良情緒,促進社會和諧;有助於促進體育健身休閒服務業的發展,拉動內需,引導消費,增加就業,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有助於推動我國體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從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的進程。
2010年《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實施工作即將結束,需要制定新的全民健身計劃,明確今後一個時期全民健身發展的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繼續有計劃、有步驟地推動全民健身事業全面、協調、持續發展,更好地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研製《全民健身計劃》的依據
《體育法》第二條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第十一條 國家推行全民健身計劃。
《全民健身條例》第八條 國務院制定全民健身計劃,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保障等內容。
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明顯提高,形成比較完善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科技和文化創新體系、全民健身和醫療衛生體系。”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中發[2002]8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2007]7號)
三、研製《全民健身計劃》的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把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形成比較完善的全民健身體系為目標;從國情出發,堅持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成功經驗,學習借鑒國際發展大眾體育做法;加強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建設,努力實現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均等化;繼續推進改革,調動全社會積極性,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的作用,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解決全民健身事業發展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既有宏觀指導性又具有可操作性。
四、研製《全民健身計劃》的過程
2009年2月,針對1995年頒布的《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將於2010年底實施週期結束的情況,為提早謀劃新時期全民健身發展規劃,體育總局啟動了新週期《全民健身計劃》的研製工作,成立了領導小組、起草小組和專家諮詢組。經過材料收集、主題研討、集中起草,于6月形成《全民健身計劃綱要(2011—2020)》第一稿,在專家組範圍徵求意見。
2009年8月,國務院頒布《全民健身條例》,對制定與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做出了專門規定。《計劃》研製工作按照《條例》要求,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做了較大調整,于11月形成《全民健身計劃(2011—2015)》第一稿。經過多次討論修改,《計劃》于2010年3月下發各省區市體育局徵求意見,並提交全國群體工作會議討論。根據各地意見進行多次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于7月發送國務院26個部委,各省區市體育局、各行業體協,體育總局各司局、直屬單位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再次修改後,形成公開徵求意見稿。
五、《全民健身計劃》的重點
未來5年,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的工作重點確定為建設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主要理由是:第一、2020年要實現建設全面小康社會“形成比較完善的全民健身體系”的奮鬥目標,比較完善的全民健身體系的主體部分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將工作重點放到建設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上來,從而保障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第二、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 “大力發展公共體育事業”。公共體育事業的主體部分主要是全民健身事業。最近,溫家寶總理明確提出“建設覆蓋城鄉的公共體育服務體系”。重點建設覆蓋城鄉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必然要求。第三、目前我國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嚴重短缺並且很不均衡,迫切需要通過重點建設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來解決我國全民健身事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第四、我國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包括擔負奧運爭光的競技體育事業,都已經基本建成或者正在進一步完善,而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嚴重滯後,難以適應廣大人民群眾的體育健身需求。
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重點在提高城鄉基層全民健身公共服務能力。我國城鄉基層公共體育服務能力薄弱,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覆蓋面不廣,距離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目標差距相當大,嚴重制約著城鄉居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廣泛開展。因此,需要著力建設城鄉基層體育健身設施、發展城鄉基層體育健身組織、擴大城鄉基層體育健身指導隊伍,加快改變城鄉基層公共體育服務薄弱落後狀況。
六、關於目標和任務
(一)《計劃》的目標體系:1、體育參與水準進一步提高,表現為經常參加體育鍛鍊人數增加; 2、體育鍛鍊效果進一步體現,表現為身體素質增強;3、全民健身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表現為體育鍛鍊的條件改善和保障水準的提高。
(二)基礎數據的來源主要:1、2007年第三次全國群眾體育現狀調查。全國範圍抽樣調查,對象為16歲以上非學生中國居民,總樣本量8.86萬;2、2005年第二次國民體質監測。全國範圍抽樣調查,對象為3~69周歲的中國國民,總樣本量49.4萬。3、2004年第五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
(三)主要指標説明:
1、關於經常參加體育鍛鍊人數明顯增加。“經常參加體育鍛鍊人數比例”是國際上通用的衡量大眾體育發展水準的主要指標,各國具體標準略有不同。目前,我國確定經常參加體育鍛鍊人數的具體標準為:每週參加體育鍛鍊活動三次以上,每次30分鐘以上,鍛鍊強度中等以上。據第三次全國群眾體育現狀調查,我國2007年經常參加體育鍛鍊人數比例為28.2%。按照全國平均水準年增長0.5%計算,8年增長約4個百分點,確定到2015年達到32%以上。進一步細分,對在校學生按中央7號文件要求每天體育鍛鍊達到一小時,16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分別城市、農村,在2007年13.1%、4.1%的基礎上增加到18%、7%。殘疾人參加體育鍛鍊原則性提出要求。
2、關於身體素質明顯提高。目前評定體質的標準有兩個:一是針對在校學生的《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由教育部門組織各學校每年進行測試;二是針對城鄉居民的《國民體質測定標準》,通過日常的體質測試活動和國民體質監測進行測定。目前,城鄉居民體質測定達到合格標準的佔87%,達到優秀標準的佔13%(城市16.9%,農村9%),2015年分別達到90%、16%(城市20%,農村12%)。學生標準按教育部有關要求提出。
3、關於體育場地發展指標。體育場地總數量和每人平均體育場地面積是評價體育場地保障水準的重要指標。2003年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表明,我國有各類體育場地850080個,平均每萬人擁有體育場地6.58個,每人平均體育場地面積為1.03平方米。“十一五”期間,僅國家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據不完全統計,已在全國農村地區新增了20多萬個體育場地,新增體育場地面積約2億平方米。“十二五”期間將“繼續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國家發改委、體育總局將組織實施“體育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加大對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體育設施數量和面積將繼續有大的發展。
4、關於社會體育指導員發展數。目前社會體育指導員有兩支隊伍:一是志願、無償為群眾體育健身進行服務的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二是在體育經營場所以體育健身指導服務為職業的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前者實行的是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由體育部門組織培訓並按照標準授予相應等級稱號;後者執行人力資源部頒布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經相應職業資格鑒定中心考核認定後頒發資格證書。《社會體育技術等級制度》1993年由國家體育總局頒布,已實施16年,近年來發展速度很快,目前已有約65萬多人獲得等級證書。《計劃》提出的2015年達到100萬人,是指排除不同等級重復統計和流失人員,經過年度註冊的實有人數。《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2001年由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2004年起開始啟動鑒定工作,現有2萬多人獲得資格證書。隨著貫徹《全民健身條例》,對高危險性項目經營活動管理工作的發展,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將會有大的發展。
七、關於措施
分為“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從不同角度提出對實現所定發展目標所採取措施。
“工作措施”共10條,主要是針對全民健身工作的主要方面,提出主要工作思路、工作要求,加強對各項工作的指導。
“政策措施”共9條,主要是從加大各級財政對全民健身事業的投入,完善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興辦全民健身事業的政策,健全體育健身設施體系、組織體系、技術指導體系、科研與法規體系等基本建設提出支援和保障的措施。
八、有關名詞解釋
1、全民健身體系。全民健身體系是指能夠不斷滿足全體公民體育健身需求,改善全社會體育健身環境條件,為體育健身提供服務的相對穩定的社會系統,它由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兩大部分構成。包括:體育健身場地設施、組織、活動、技術指導、資訊,法規制度、資金投入、宣傳、教育、科研等內容。《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提出:“到2010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全民健身體系 。”
2、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服務功能是全民健身體系最根本、最直接的功能,體現全民健身體系的性質和方向,決定全民健身體系的最終品質和效果。全民健身體系中的服務體系,是全民健身體系的主體部分。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是由體育健身活動密切相關因素構成的相對穩定的社會系統,它為群眾健身全面提供體育健身場地設施、組織支援、豐富多彩的活動、技術指導和資訊服務。各子系統緊密聯繫、互為支撐,使服務體系各要素能夠充分發揮效用。由政府辦與社會辦相結合。2002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期體育工作的意見》提出:努力構建群眾性的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
3、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指各級政府為保障人民群眾基本體育權益,滿足日益增長的體育服務需求,投資興辦的以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公益體育組織網路、群眾性體育活動系統、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健身指導及資訊服務系統為支撐和運作評估為基本框架的覆蓋全社會的體育健身服務體系。它是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
4、社會體育指導員。是指在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中以各種指導方式為健身者提供科學健身宣傳、體育技能傳授、健身鍛鍊指導和組織管理服務並被確認相應資格的專門人員。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體育制度,分為公益和職業二類,1993年國家體委發佈《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1998年社會體育指導員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01年勞動部正式頒布《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目前,社會體育指導員在落實“全民健身計劃”、體現公共體育服務、推動人民群眾科學健身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5、終身體育。指一個人終身進行身體鍛鍊和接受體育教育。終身體育的含義包括:一是堅持在整個人生學習與參加身體鍛鍊,使體育成為一生生活中始終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二是在終身體育思想的指導下,以體育的體系化、整體化為目標,為人在不同時期、不同生活領域中提供參加體育活動機會。
6、《國民體質測定標準》。為指導國民科學健身,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針對3至69周歲國民個體的形態、機能和身體素質的測試與評定的標準。按年齡分為幼兒、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4個部分,其中青少年標準為《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提倡國民在經常參加體育鍛鍊的基礎上,定期按照《標準》進行體質測定,同時與開展國民體質監測結合進行。
7、《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國家制定的一項體育制度。它的主要任務是激勵廣大青年、少年和兒童經常地、持久地鍛鍊身體,促進他們身體素質和運動能力的全面發展。最初稱《準備勞動與衛國體育制度》于1954年頒布全國試行。1964年改名為《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1975年經國務院批准又重新制定和改名為《國家體育鍛鍊標準》,1982、1989年二次經國務院批准,重新修訂頒布。《標準》通過設立測試項目、年齡分組、評分標準、獎勵辦法,來激發青年、少年和兒童積極地持久地鍛鍊身體,並能客觀地檢查他們體質狀況和實施體育的效果。
8、《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是《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組成部分,通過對學生體質健康的個體評價,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發展、激勵學生積極進行身體鍛鍊,養成經常鍛鍊身體的習慣,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體質健康水準。《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的在校學生。《標準》從身體形態、身體機能、身體素質等方面綜合評定學生的體質健康狀況,按百分制記分。
9、《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為促進和激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加體育鍛鍊,2003年5月國家體育總局等單位聯合頒布的一套適用於20至59周歲身體健康人群進行體育鍛鍊的標準,是《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標準》按照性別和年齡分為男女各八個組別,提倡各組人群按照《標準》的鍛鍊項目,積極參加體育鍛鍊,並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達標測試。根據測試結果,得出一個個人總分,進行評價,判定鍛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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