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資訊化部近日發佈《關於開展資訊通信服務感知提升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要求為了讓用戶清晰掌握個人資訊在手機應用程式、軟體開發工具包及其他第三方之間的共用情況,工業和資訊化部在前期手機應用程式專項治理行動基礎上,進一步要求企業在二級功能表中列出手機應用程式與第三方共用的用戶個人資訊基本情況,包括與第三方共用的個人資訊種類、使用目的、使用場景和共用方式等,即落實“雙清單”(已收集個人資訊清單、與第三方共用個人資訊清單)的要求。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在接受人民網“強觀察”欄目採訪時表示,個人資訊保護法將個人資訊定義為權益,權益與權力雖然是一字之差,但卻體現了法律在保護個人資訊的前提下,促進了社會對數據的合法利用,這也是立法初衷。換言之,這些資訊是可以在用戶被告知的前提下使用,對於用戶來説,是對個人資訊的確權。但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的前提在於,用戶首先要知道自己有哪些資訊被收集,哪些資訊被使用。知情權是個人資訊保護與利用的邊界所在,知情權保障的來源,就是個人資訊保護的“雙清單”。

“落實‘雙清單’,一方面有利於用戶方便了解自身權益,便於用戶掌握自身權益不被侵害;另一方面便於監管部門監督個人資訊的儲存、使用,更好地劃定個人資訊管理責任。”盤和林認為,近幾年出現的一系列資訊洩露等亂象,在不斷地考驗消費者對於數字經濟本身、網路平臺的信心。良好的個人資訊保護,是個人資訊數據共用的前提。

對於收集個人資訊清單方面,盤和林認為,個人重要資訊在清單列明上相對容易實現,姓名、身份證號、電話等對於很多網路平臺來説屬於基礎資訊,但對於其他資訊,則存在一個資訊種類涵蓋的問題,比如不能通過數據庫存儲的視頻、語音、圖片等,也可能存在個人隱私資訊,目前將上述資訊列入到“雙清單”尚存在一定技術困難;對於建立與第三方共用個人資訊清單,盤和林則認為,首要的是推動平臺方對資訊共用內容進行更加嚴格的分類,比如哪些資訊可以共用,哪些單位具有資格共用個人資訊。

盤和林表示,個人資訊保護與合理利用並不衝突,兩者之間存在著互相促進的關係。個人資訊保護是合理利用的前提條件,合理利用是資訊保護的最終目的。只有做好個人資訊保護,才能讓數據所有者願意授予其他主體對數據的使用,從而實現數據的合理利用的目標,進一步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

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實施也能夠對數據使用者的行為進行約束。從靜態來説,個人資訊保護法是在保護個人資訊,但是從動態和實際來看,它已經不再是單單的一個保護性法律,而演變成了平臺監管的一個工具,實際上是通過個人資訊保護法來促使網路平臺合規,對網路平臺的無序發展進行規制,從而保護數字經濟整體的健康發展。

“當前,需要有一個緩衝期來落實‘雙清單’,今年12月底前,分類明確的個人資訊,其他和個人資訊相關的資訊,可能實現需要一段緩衝期。落實好‘雙清單’,既增加了平臺資訊管理的責任,增加了資訊透明度,也明確了用戶對資訊的權益。同時,落實‘雙清單’也是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的必然途徑。”盤和林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