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武某酒後到平川區某小區門房內無故滋事,先後將張某某、朱某某、劉某某三人打傷。經鑒定,傷者朱某某、劉某某二人頭部損傷構成輕微傷,張某某頭部損傷不構成輕微傷。案發後,被告人武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20年8月,被告人武某家屬賠償被害人張某某、朱某某、劉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8萬餘元,並取得三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武某酒後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案發後,被告人武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武某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酌予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武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武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