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作為遵循“急用先立”原則而新增的緊急立法項目,該《條例》總結固化了北京市疫情防控經驗,規範了應對突發公衛事件的指揮處置、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法律責任等。

《條例》提出,成立北京市委領導的應對重大突發公衛事件領導機構,統一指揮處置重大突發公衛事件。對在突發公衛事件應對工作中獲取的個人資訊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泄漏和濫用;在保護個人資訊的前提下,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個人健康狀態查詢服務。

應急準備方面,《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本級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佈;建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院、醫學檢驗機構聯合協作機制,構建傳染病檢測實驗室網路;構建多病種綜合監測和症狀監測網路,建立健全覆蓋傳染病專科醫院,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發熱、呼吸、腸道門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熱哨點門診以及診所、衛生室(所)、門診部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的動態監測系統;建立分級、分層、分流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建立健全醫療防治、技術儲備、物資儲備、産能動員為一體的公衛應急保障體系等。

監測預警方面,《條例》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突發公衛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完善報告系統。執行職務的醫衛人員發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事件線索的,應當依法向本單位和疾控機構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衛事件隱患。對報告的事件隱患,經調查核實的,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對報告人予以獎勵,對非惡意的不實報告不予追究責任。

應急處置方面,《條例》提出,突發公衛事件發生後,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相關程式並按照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級別,依法採取16項應對措施,其中包括調集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隊伍,臨時徵用賓館、學校、展覽館、體育場館、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等。

應急保障方面,《條例》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衛生事業投入保障機制,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