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協商解決醫療糾紛,人數較多時,可推舉代表協商……河南省近日出臺《河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對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作出明確規定。該《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諮詢、意見,應當耐心解釋、説明;對患者就診療行為提出的疑問,應當及時核實、自查,並指定有關人員與患者或者其親屬溝通,如實説明情況。

《辦法》列出了8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的行為: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挂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其他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