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佈《關於印發新型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2018年版)的通知》明確,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需考慮藥物可及性和患者治療價值兩大要素。其應用是否合理,基於有無抗腫瘤藥物應用指徵和選用的品種及給藥方案是否適宜兩個方面。

《指導原則》強調,只有經組織或細胞學病理確診、或特殊分子病理診斷成立的惡性腫瘤,才有指徵使用抗腫瘤藥物。對於某些難以獲取病理診斷的腫瘤,如胰腺癌,其確診可參照國家相關指南或規範執行。同時,對於有明確靶點的藥物,須遵循基因檢測後方可使用的原則。目前,根據是否需要檢測生物標誌物,可以將常用的小分子靶向藥物和大分子單克隆抗體類藥物分為兩大類。《指導原則》詳細介紹了具體的檢測生物標記物。

《指導原則》強調,特殊情況下抗腫瘤藥物的使用應當僅限于三級醫院授權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充分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則,並且做好用藥監測和跟蹤觀察。特殊情況下抗腫瘤藥物使用採納根據,依次是:其他國家或地區藥品説明書中已註明的用法,國際權威學協會或組織發佈的診療規範、指南,國家級學協會發佈的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認可的診療規範、指南。

《指導原則》提出,醫療機構的抗腫瘤藥物購用,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談判品種、高級別循證醫學證據多以及權威指南推薦的品種。應當對抗腫瘤藥物供應目錄定期評估,臨時採購抗腫瘤藥物供應目錄之外品種應有充分理由,並按相關制度和程式備案。另外,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制度,按照“普通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的分級原則,明確各級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的指徵,並落實各級醫師應用抗腫瘤藥物的處方許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