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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下放行政處罰權 鎮街可直接綜合執法

為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佈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決定將部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筆者了解到,該公告自發佈之日起生效。其中提及,除專業性和技術性強、鎮街無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較小、由縣級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項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按規定調整由鎮街實施。

具體來看,有關部門要重點調整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生態保護、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鎮區和鄉村治理、農業技術推廣使用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對縣域副中心、經濟發達鎮以及經濟特別發達、城鎮化程度特別高的鎮街,可以全面賦予縣級行政處罰權。公安等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有明確規定實行非屬地管理部門涉及的領域除外。

行政處罰權調整實施後,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鎮街一併實施。

公告指出,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鎮街名單以及相應的職權調整事項目錄,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並以政府公告形式公佈。而鎮街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則由各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和公佈。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後,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此外,各鎮街應當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鎮街行政執法人員需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職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街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記者 陳伊純 通訊員 粵司宣

來源:南方網  責任編輯:李瑞

(原標題:廣東下放行政處罰權 鎮街可直接綜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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