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中等及以下學校資訊公開,向諮詢人提供資訊一律不收費
日前,山東省教育廳印發了《山東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資訊公開辦法》,進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社會公眾獲取我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資訊。《辦法》的相關解讀,一起來了解一下:
Q:為什麼要制定山東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資訊公開辦法?
A:2019年4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實施後,進一步提升了各級政府機關的資訊公開服務水準,更好的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但除了政府機關之外,許多公共企事業單位也製作或獲取了很多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資訊,比如教育領域的各級各類學校在招生就業、教學管理等方面都製作或獲取了大量資訊,這些資訊的公開直接關係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教育公平。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公共企事業單位資訊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國辦發〔2020〕5號)要求,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省教育工作透明度,促進教育公平,切實保障公民、法人等依法獲取我省中等及以下學校資訊,我廳研究制定了該辦法。
Q: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應當主動公開的資訊有哪些?
A: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應當主動公開的資訊,詳見《山東省普通中小學主動公開基本目錄》和《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主動公開基本目錄》。
除上述資訊外,《辦法》還鼓勵學校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不斷積極擴展主動公開範圍,除《辦法》規定不得公開的資訊外,主動公開更多與師生、家長和社會公眾等切身利益相關的資訊。
Q: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通過什麼平臺主動公開資訊?
A:網站和新媒體是學校主動公開資訊的主平臺。
《辦法》充分考慮了基層學校網站建設情況和政府網站集約化建設的現狀。學校建有網站的,可以在學校網站上公開;學校沒有網站的,可以在主管部門網站上公開;主管部門網站已經按政府網站集約化管理要求整合到本級人民政府網站的,可以在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開。
新媒體包括微網志、微信公眾號、抖音等。
學校在上述任何平臺之一主動公開資訊均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Q:除學校主動公開的資訊外,公民和法人如果需要獲取學校的其他資訊怎麼辦?
A:公民和法人可以向學校提出資訊公開諮詢,考慮到校園安全管理需要,《辦法》規定學校通過電話方式接受口頭諮詢,通過郵寄方式接受書面諮詢,不提供現場諮詢的方式。學校接受電話諮詢的時間,由學校確定。接受諮詢的電話號碼、接受諮詢的時間等資訊均應當主動公開。
Q:如何向學校提出書面資訊公開諮詢?
A:根據《辦法》要求,向學校提出書面資訊公開諮詢需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自然人應當提供姓名、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和聯繫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提供名稱、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有效證件(複印件)和聯繫人、聯繫方式。
2.申請諮詢的資訊名稱、內容等能夠指向特定資訊的特徵性描述;
需要注意的是,《辦法》規定使用給據郵件(指掛號信、特快專遞、快遞等)提交書面資訊公開諮詢,並在信封的顯著位置註明“資訊公開諮詢”的,以學校收發室簽收之日為收到書面諮詢材料之日,無需雙方確認。
如果諮詢人使用平信提交書面資訊公開諮詢,或未在信封顯著位置註明“資訊公開諮詢”,以學校實際收到並與諮詢人聯繫確認之日為收到書面諮詢材料之日。所以,建議諮詢人使用給據郵件的方式郵寄諮詢材料,並按要求在信封上註明相關資訊。
Q:向學校提出書面資訊公開諮詢,學校應當於多長時間內答覆?
A:一般情況下,學校應當於收到諮詢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含收到當日和答覆當日,學校寄出答覆書之日即為答覆日,下同),經學校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答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充分考慮基層學校寒暑假的實際情況,《辦法》規定如遇寒暑假,答覆時間順延。
關於答覆時限還有兩種較為特殊的情況,詳見《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Q:學校以什麼形式向諮詢人提供資訊?是否收取費用?
A:學校向諮詢人提供資訊的具體形式由學校研究確定,掌握的原則一是便民,二是成本學校能夠承受,三是不能危及資訊載體安全。比如諮詢人要求提供紙質文檔,在資訊數量不多,複印、列印成本學校能夠承受的情況下,建議儘量滿足諮詢人的要求;又如諮詢人諮詢的資訊數量較多,複印、列印成本學校無法承受,存在電子文檔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諮詢人,只有紙質文檔的,可以讓諮詢人前來查閱、抄錄或拍照;再如資訊載體比較珍貴,複印可能損壞資訊載體,也可以讓諮詢人前來查閱、抄錄或拍照。
學校向諮詢人提供資訊,一律不收取任何費用。
Q:學校收到書面資訊公開諮詢後應當如何處理?
A:首先,學校要研究諮詢人的表述是否明確,表述不明確的,學校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于收到書面諮詢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諮詢人聯繫,進一步了解諮詢人的確切訴求,一次性指導其作出書面補正。
第二,學校要研究諮詢人的訴求實質上是否是要求獲得《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資訊。如果諮詢人實質上是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告知諮詢人應當通過相應渠道提出;如果諮詢人要求獲得的資訊不是《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學校在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資訊,例如學校的房産資訊,學校與其他民事主體簽訂的合同資訊等,告知諮詢人不作為資訊公開諮詢處理,能夠確定其他處理渠道的,應當告知諮詢人。
第三,學校應當根據《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向諮詢人做出書面答覆。
Q:公民、法人等認為學校違反本規定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學校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接受資訊公開諮詢義務,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學校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做出並送達書面處理決定。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王原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