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護苗助老”整治行動以來,山東省市場監管局聚焦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醫療、食品、藥品、教育培訓等重點領域,“鐵拳”出擊,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行為,全力維護廣大群眾合法權益與廣告市場良好秩序。為實現查辦一案警示一片執法效果,選取典型案件予以公佈。
一、濟南市歷下區樸新教育培訓學校發佈違法教育培訓廣告案
當事人發佈的教育培訓廣告中含有“小初高一對一個性化輔導45天綜合提分218分”“授課老師均從事多年教育工作,小學階段不低於3年的授課經驗,初中老師不低於5年的授課經驗”等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2021年7月,濟南市歷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以罰款30.65萬元。
二、臨淄康婷經營部發佈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所銷售的平通儀屬於普通電子産品,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産的許可和備案,但發佈廣告宣傳中含有“解決靜脈曲張、心腦血管問題、痛風、三高、老年人氣血迴圈差引發的四肢麻、痛、疼、木等疾病”等內容,表述缺乏相應的醫學證據,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1年6月,淄博市臨淄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以罰款19萬元。
三、東營市康美藥業有限公司違法發佈藥品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公眾號發佈的廣告宣傳中含有“安宮牛黃丸可以改善腦缺血,缺氧狀態,延長缺氧狀態下的存活時間”“減輕腦出血導致的腦組織損傷”。經核實,安宮牛黃丸屬於處方藥,該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2021年9月,東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處以罰款8萬元。
四、淄博柏佳康醫藥零售有限公司發佈違法醫療器械廣告案
當事人網店銷售的醫用類冷敷貼、半月板損傷貼膏等廣告宣傳中含有“效果敢保證”“用了1周就見效了”“不會有任何副作用”等內容,但無法提供相關依據和證明,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1年5月,桓臺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以罰款5.092萬元。
五、青島市黃島區樂康澳鼎養生館發佈違法保健品廣告案
當事人發佈的遠紅外足療儀廣告宣傳中含有“對風濕性關節炎有很好的預防、康復效果”“重點推薦人群:睡眠不良、體虛、胃寒者、貧血、靜脈曲張、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內容,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經查,該遠紅外足療儀不屬於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了醫療用語,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等規定,2021年10月,青島市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處以罰款3萬元。
六、臨沂天德堂中醫館有限公司發佈違法醫療廣告案
當事人在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情況下,發佈的醫療廣告宣傳中含有“非遺老字號”“不打針不吃藥”“鼻炎治一個好一個”“全國1500多家門店”等虛假違法內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規定,2021年9月,沂水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以罰款1.2萬元。(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小菊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