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促進鄉鎮工作減負增效(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地方立法新實踐)
核心閱讀
●《條例》規定,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不得將自身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交由鄉鎮承擔
●《條例》明確,對依法下放給鄉鎮的事權,應當給予相應財力支援
“隨著中央和省市縣各類減負措施的落實,如今形式主義減少了,對基層的關愛多了。縣鄉之間權責更加明晰,基層幹部的士氣更加高漲。”山東省日照市莒縣東莞鎮鎮長邵建華説,“在山東,鄉鎮政府工作還有了法規的支撐和保障。我們感覺變化很明顯。”
邵建華説的法規,指的是2020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山東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一部為推動和保障“為基層減負”的中央決策部署落地見效,破解鄉鎮政府在履職過程中的諸多困境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今,法規頒布實施已有半年多的時間,它有哪些亮點,實施效果如何?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提升鄉鎮政府治理水準,立法正當其時
近年來,鄉鎮工作面臨的一系列問題引起社會關注。比如,鄉鎮政府在行使職權時權責失衡、與上級政府部門權責界限不清、事權財權不匹配、公共服務能力不足……這些問題妨礙了鄉鎮政府正常依法履職,影響了鄉鎮政府的服務能力和治理水準。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基層行政體制改革、轉變鄉鎮政府職能、加強鄉鎮政府建設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山東省委、省政府也為保障鄉鎮政府依法履職、減輕基層負擔、提高服務效能等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制度措施。”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仲泉説,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山東決定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為鄉鎮政府依法履職提供制度化、法治化保障,通過法治手段完善基層治理體系,切實為鄉鎮減負。
“立法過程中,我們注重挖掘基層負擔重的深層原因。”王仲泉説,鄉鎮人民政府承接了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交辦的大量工作任務,但是由於鄉鎮人民政府服務管理許可權不充分,鄉鎮政府有職無權、有事無錢、有罰無獎的問題比較突出。
《條例》的制定出臺曆經多輪調研修改。濟南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陳強全程參與了立法工作,在他看來,《條例》為支援改進鄉鎮工作而立,立法過程也充分尊重鄉鎮的意見,充分吸收基層實踐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我們負責就鄉鎮政府工作有關問題在全省進行問卷調查並形成分析報告,跟隨工作專班的同志進行廣泛調研,立法過程充分體現了科學和民主的原則方法。”陳強説。
直面問題,切中鄉鎮工作難點痛點
山東省齊河縣華店鎮黨委書記楊孟斌常年在鄉鎮工作,在他看來,《條例》切中了鄉鎮工作的許多難點痛點。
“近年來,督查檢查考核工作不斷加強,應付各類檢查佔據了基層幹部大量時間精力。” 楊孟斌説,對此,《條例》規定,統籌規範針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活動。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考核評比項目對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排名通報,不得擅自對鄉鎮人民政府承擔配合責任的事項進行考核。未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人民政府增設或者變通設置“一票否決”事項。
此外,《條例》還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評價結果,佔被考核部門考核權重的比例不低於30%;對部門派出機構的評價結果,佔被考核派出機構考核權重的比例不低於60%。
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齊延安介紹,《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將本級承擔的支出責任轉移或者變相轉移給鄉鎮人民政府;對依法下放給鄉鎮人民政府的事權,應當給予相應財力支援。
“《條例》完善以責任清單制度為核心的工作分配製度,明確規定了屬地管理事項責任清單管理制度,系統解決屬地管理事項責任邊界不清的問題。”王仲泉介紹,《條例》提出,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責任清單的規定承擔工作任務,不得以屬地管理為名將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街道辦事處雖然與鄉鎮人民政府機構性質上存在差別,但在工作中面臨著與鄉鎮人民政府同樣的負擔和壓力。”王仲泉説,經過慎重研究,《條例》明確,街道辦事處履行職責和有關人民政府、部門處理涉及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可以參照執行本條例規定的屬地管理事項責任清單、聯動響應和委託執法等制度。
“隨著中央和省市縣各類減負措施的落實和《條例》的實施,鄉鎮工作越來越順。我們與縣級各部門之間的聯動響應機制不斷完善,鄉鎮政府無權獨立處理的服務管理事項,可以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處理請求,相關部門會及時予以解決。”楊孟斌説。
強化鄉鎮職能,更好服務群眾
從2017年開始,山東省平原縣王杲鋪鎮就在便民服務中心實施開放式辦公,除了窗口辦事人員,鄉鎮絕大多數部門負責人和班子成員辦公都在大廳裏,營造出陽光透明、與百姓零距離的辦事氛圍,大大方便了群眾。王杲鋪鎮黨委委員陳艷香當時擔任便民服務中心負責人,讓她沒想到的是,他們的一些創新舉措寫進了《條例》中。
《條例》注重強化鄉鎮公共服務職能,完善鄉鎮公共服務平臺。明確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賦予鄉鎮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權,支援鄉鎮人民政府創造性開展工作,將直接面向人民群眾、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更方便有效的縣級服務管理事項依法下放給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目錄並向社會公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配置,推動公共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改進鄉鎮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機制,加快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可及性。
《條例》還圍繞數據共用、線上公共服務、經費和技術保障等現實問題,對建設公共服務網路和平臺進行細化;要求制定鄉鎮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細化公共服務多元供給方式。
王仲泉説,鄉鎮政府是我國最基層的政權機關,其服務管理水準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産生活,關係國家治理能力和水準。減負是為了提質增效。
在社會治理方面,《條例》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社區治理,設立網格化綜合管理平臺並與同級綜合治理中心一體化運作,提高基層治理規範化精細化水準,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建設。
《條例》明確了鄉鎮工作人員激勵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容錯免責機制,鼓勵鄉鎮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幹事創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符合鄉鎮實際的激勵措施,對在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傾斜。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式嚴密、配套完善的容錯免責機制,經確定予以免責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陞、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邵建華感慨,“現在上級對我們基層的關愛越來越多,大家擔當作為、幹事創業的精氣神越來越足。”
本報記者 肖家鑫 《 人民日報 》( 2021年04月22日 第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