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商品房,是指由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範圍內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向社會公開銷售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2.將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將第三項修改為:“(三)按照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産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臨時管理規約;
“(四)已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説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配套公共設施清單以及公共建築的産權歸屬等內容;
“(六)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繪製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分戶面積圖。”
4.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四)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經按照建設條件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將第五項修改為:“(五)已選聘物業服務人並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5.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房地産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明”。
6.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和房屋建築面積;
“(四)商品房的計價結算方式;
“(五)商品房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六)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七)裝飾、設備標準;
“(八)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公共建築的交付條件和期限及有關責任;
“(九)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配套公共設施、公共建築的産權歸屬;
“(十)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承諾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和期限;
“(十二)不動産登記的辦理方式和期限;
“(十三)爭議解決的方式;
“(十四)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附具商品房分層分戶平面圖。”
7.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國家對保障性住房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分別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條文中的“産權登記面積”修改為“交付使用面積”。
9.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産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品質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
“(二)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積測量文件;
“(三)物業服務人查驗承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材料;
“(四)買受人共有的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清單;
“(五)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商品住宅的買受人應當在辦理住宅交付手續前,一次性足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尚未售出的住宅,由房地産開發企業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1.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協助買受人辦理不動産登記,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12.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經檢測、鑒定確屬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由此造成的損失,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3.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發佈、經營商品房銷售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14.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許可、備案手續的;”
15.刪去第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