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營市利津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
2018年1月2日,張賀(化名)向李圖(化名)借款11200元。張賀作為借款人,牛飛(化名)作為擔保人分別在借條上簽名摁手印。因借款到期後因張賀無力償還,牛飛作為擔保人代為償還該借款。
2021年4月份,張賀因煤氣中毒去世。小陽(化名)係張賀的養女,張賀與葛慧(化名)原係夫妻關係,育有一女小紅(化名),2017年12月1日,張賀與葛慧離婚,小紅隨葛慧生活。
張賀于2021年4月份去世,遺産有:坐落于利津縣汀羅鎮二號商貿園的房屋及院落一處。張賀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小陽、小紅。
在訴訟過程中,小陽提交書面放棄繼承遺産聲明,明確表示放棄對張賀遺産的繼承權。
東營市利津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小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繼承張賀的遺産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牛飛墊付款11200元;小陽對本案墊付款不承擔償還責任。判決後,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
本案中,張賀向李圖借款11200元,借款到期後未按照約定及時償還借款。牛飛作為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代張賀償還借款後取得對張賀追償的權利。張賀去世後,該債務不會隨著張賀的去世而直接消滅,牛飛依法有權向張賀的法定繼承人小陽、小紅主張權利。法定繼承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 “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的規定,在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産實際價值範圍內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因小陽已向法院出具書面聲明,表示放棄對張賀遺産的繼承,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的規定,小陽對張賀的債務可不負清償責任。小紅未放棄對張賀遺産的繼承,依法應在其繼承張賀的遺産實際價值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劉一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