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圍繞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動,對“突出交通違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發路段”、“高危風險企業”和“終生禁駕人員”等進行公佈曝光,警示廣大駕駛人和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交通安全,守法文明出行。
突出交通違法車輛,重點對全市3次以上交通違法未處理及一次記12分重點車輛進行了曝光。全市3次以上交通違法未處理車輛共7822輛,其中旅遊客運車10輛、公路客運車6輛、重型貨運車3302輛、營運車4344輛、危化品運輸車158輛、校車1輛,營轉非車1輛。一次記12分的重點車輛有208輛,其中重型貨運車98輛、營運車109輛、危化品運輸車1輛。
3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5月1日19時40分,苑某新駕駛魯CL5210號重型自卸貨車,沿臨淄區張皇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齊都鎮西門村路口,因駕車觀察情況不夠、遇情況採取措施不當,將由北向南步行過路口站立避讓的袁某愛撞至路口南側,後李某飛駕駛沿張皇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的晉KW4257號重型半挂牽引車、晉JH364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挂車將袁某愛碾壓,造成車輛受損,袁某愛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苑某新觀察情況不夠、遇情況採取措施不當的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起全部作用,過錯全部。苑某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某愛、李某飛,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例二:
2020年11月12日10時21分,高某東駕駛魯DC7602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張臺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沂源縣魯山鎮芝芳村路口,右轉彎駛入芝芳村村道時因避讓車輛將車倒出停放至道路東側,起步時觀察路面情況不夠,將在非機動車道無證駕駛已登出魯CJQ136號二輪摩托車的孫某忠碾壓,造成車輛受損、孫某忠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高某東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起步時觀察路面情況不夠的違法行為,孫某忠無證駕駛已報廢的二輪摩托車未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違法行為相比較,對事故發生起作用大,過錯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的規定,確定高某東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某忠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案例三:
2020年12月13日10時18分,門某駕駛淄博(臨時)0310173號牌二輪電動自行車沿張店區湖羅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第二水泥廠路口處,南北直行綠燈信號時通過路口停車線後在路口中間等候左轉綠燈,後左轉綠燈亮起向西左轉彎時,與在南北直行黃燈信號時直行的魏某山駕駛的魯CP8895(魯C75E1挂)重型半挂車右側相刮,造成車輛受損、門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魏某山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門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1處道路交通事故多發路段。沂源縣原沂河路與南崔路、賢山路路口,交通組織複雜,車流量大,經過多部門聯合整治,已經建成立交工程。淄博公安交警提示廣大群眾,途經此路段要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按照路段交通標誌、標線以及規定速度通行,確保出行安全。
全市高危風險企業3085家,其中,納入紅色監管企業188家,納入黃色監管企業2897家。
4名終生禁駕人員,王某因交通肇事逃逸並構罪,唐某愛、王某軍、張某傑因醉酒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罪被終生禁駕。
終生禁駕人員案例:
案例一:
2020年7月19日22時06分,王某駕駛魯C56K33號小型轎車沿湖南路行駛至淄川區洪山鎮京博第288加油站處,將前方持C1型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魯CZR938號二輪摩托車的周某國撞出,造成兩車受損,周某國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王某駕車逃逸,于2020年7月20日被查獲。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王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駕車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2021年1月13日經淄博市淄川區法院判決,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21年1月29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王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0年6月13日03時00分,張某傑醉酒後疲勞駕駛魯C851MP號小型轎車在周村區機場路與晝翔路路口未減速慢行,致張某傑及轎車乘員受傷,車輛及外墻等物受損,轎車乘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張某傑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檢測,在張仁傑的血液檢材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243.45mg/100ml。
張某傑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周村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傑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2021年1月8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張某傑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