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妥善解決濟南市不動産統一登記前的各類歷史遺留問題,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佈《關於化解不動産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不動産登記六大類問題作出處理意見。
對於房屋買賣中購房人已履行完支付全部購房款、繳納稅費等相應義務,因開發企業或有關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或登出等申請主體滅失,導致無法提交有效證件配合購房人辦理不動産登記。
《通知》提出,對已辦理首次登記的建設項目,由登記機構在門戶網站及不動産所在地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由購房人持買賣合同、購房發票、完稅憑證及未登記原因説明等資料,單方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對於房屋、土地分離登記期間,已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動産,在後續房屋轉讓時未同步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導致房屋、土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的問題。《通知》提出了不同的解決方案。
對於歷史轉讓鏈條清晰、原轉讓合同中無特殊約定的,可由現房屋權利人單方申請辦理房地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産登記。如果現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提供原土地使用權證書,可由申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權屬關係變動清晰的來源性文件及出具承擔有關法律責任承諾書後,由登記機構在門戶網站公告1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出原土地使用權證。
而對於佔用土地使用權為出讓方式取得的,可直接辦理“房落宗”手續,為現權利人頒發房、地合一的權利證書。對於佔用土地使用權為劃撥方式取得的:如現權利人使用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直接辦理“房落宗”手續,為現權利人頒發房、地合一的權利證書;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按照現狀出具規劃意見,按現行政策進行評估,報市政府(具有許可權的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同意後,為現房屋權利人補辦協議出讓手續並按房屋所有權證證載用途辦理登記。
對於已取得城鎮性質房屋所有權證獨佔宗地的項目,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不齊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如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通知》指出,不動産登記機構先進行權籍調查,對調查結果不屬於集體土地的,合理確定用地範圍,由不動産登記機構在門戶網站及不動産所在地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報不動産所在區政府同意後,按現房屋權利人擁有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土地來源確定為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按照現狀出具規劃意見,按現行政策進行評估,報市政府(具有許可權的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同意後,為現房屋權利人補辦協議出讓手續並按房屋所有權證證載用途辦理登記。
2003年5月28日《濟南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暫行辦法》施行前,劃撥土地上已取得樓房房屋所有權“大證”(或《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後期又辦理樓房房屋所有權“大證”)的項目,對於房屋所在小區大部分房屋已辦理轉移登記,原建設單位名下剩餘的部分房屋,現辦理轉移登記如何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
《通知》提出,住宅房屋參照《關於執行濟南市城鎮住房上市交易土地登記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按照現市稅務部門價格認定系統中同一區域和位置房屋價格的 1%繳納土地出讓金;對於非住宅房屋,參照濟南市《關於印發<濟南市城鎮劃撥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上市交易土地出讓金補繳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的標準, 按照建築面積與樓面地價乘積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樓面地價按照辦理手續時執行的濟南市政府公佈的標定地價(無標定地價的按國有土地基準地價及相應標準容積率)核算。
對於劃撥土地上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因法院判決要求辦理宗地內部分房屋轉移登記,又不具備單獨分宗條件的非住宅房屋,在執行法院判決辦理轉移登記時如何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
《通知》指出,參照濟南市《關於印發<濟南市城鎮劃撥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上市交易土地出讓金補繳辦法 >的通知》文件規定的標準,按照建築面積與樓面地價乘積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樓面地價按照辦理手續時執行的市政府公佈的標定地價(無標定地價的按國有土地基準地價及相應標準容積率)核算。在不動産權證書上記載土地性質為“出讓”,不記載宗地面積等內容。
對於房屋、土地分離登記期間,已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獨立成幢的房屋,因房、地權利主體不一致,導致無法正常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問題。
《通知》表示,由抵押權人出具“知曉該房屋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由此帶來的風險自行承擔”的書面聲明後,為其辦理抵押權登記,並在附記欄予以記載。
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此前,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等五部門發佈了《關於化解城鎮居民住房産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要明確完善項目相關手續主體、完善用地手續、妥善辦理不動産登記等問題。近日發佈的《通知》對六大類問題作出了不同指導意見,加快推進濟南市城鎮居民住房産權歷史遺留問題化解。
閃電新聞記者 于嬌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