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7日)上午,市政府新聞辦在青島國際新聞中心召開新聞發佈會,市民政局解讀了新出臺的《青島市特困人員認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新出臺的《實施細則》緊緊圍繞“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這一目標要求,重點對認定條件、認定程式、照料護理、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力求做到責任明確、內容清晰、程式規範、操作性強。《實施細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是青島市低保標準的1.5倍
據了解,特困人員是指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沒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是最困難、最脆弱的人群。
2020年4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提出“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2021年4月底,民政部印發了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6月,山東省民政廳印發《山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要求“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此認定辦法制定特困人員認定細則。”此時,青島市特困人員認定參照《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執行,尚未專門出臺特困人員認定細則。
為貫徹民政部和省民政廳文件精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兜底保障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完善青島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可及性,青島市日前出臺了《青島市特困人員認定實施細則》。這次出臺的《實施細則》是指導全市做好特困人員認定,實施有效救助的基本遵循和工作指南,對於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需求,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自2021年1月起,七區城鄉和三市城市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每人每月1356元;三市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為每人每月1020元。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是青島市低保標準的1.5倍。城鄉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標準也按比例同步提高,按照自理能力分為三檔。與2020年相比,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及照料護理標準增幅均達10.1%,截至2021年11月底,青島市共保障城鄉特困供養人員12040人,全年累計發放特困資金2.16億元。
適度放寬“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
新出臺的《實施細則》重點對認定條件、認定程式、照料護理、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其中,適度放寬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完善了“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特困人員家庭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産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財産狀況規定的,認定為無生活來源。適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為切實解決普遍反映的“以老養殘”“一戶多殘”等問題,在原認定範圍的基礎上,明確規定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産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産狀況規定的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據介紹,我市優化了審核確認工作流程。當前全市的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已全部委託下放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特困人員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審核確認職能。進一步優化審核工作流程,明確受理程式,縮短辦理時限,特困人員審核確認時限將全部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與此同時,加強與其他救助政策銜接。一是加強與困難兒童救助銜接,對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二是加強與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銜接,對於公安機關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可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滯留人員身份查詢確認並返鄉後,結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戶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此外,加強特困人員的監護。對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困人員,區(市)民政部門應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監護人,並指導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賈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