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自2019年5月1日實行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後,對於厘清小貸公司與其他放貸組織區別,維護小貸行業聲譽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經營,維護小額貸款行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等有關規定,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于近日對《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魯金監發〔2019〕1號)進行修訂完善,印發了《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魯金監發〔2021〕5號)。
依據相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是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法頒發的特許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小額貸款等業務的法律文件,有效期限3年。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取消經營許可證年審制度。按照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的要求,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刪除涉及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年審的相關內容;刪除與《行政處罰法》不相符內容。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除法律、法規、規章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刪除涉及限制開展生産經營活動的相關內容;增加委託下放事項。根據省政府令第333號要求,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發、登出等事宜,已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委託下放的,由被委託單位具體實施;調整部分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明確小貸公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申請。有效期屆滿未提出延續申請的,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收回並依法登出。
閃電新聞記者了解到,此次修訂的《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魯金監發〔2021〕5號)將自2021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6日。《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魯金監發〔2019〕1號)同時廢止。(閃電新聞記者 楊玉金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