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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十種涉企資訊統一公示 13類失信處處受限

稿源時間:2017-11-27 10:38:15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趙小菊 責任編輯:張紅紅zhanghonghong
【摘要】涉企資訊的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關鍵基礎。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山東)涉企資訊歸集應用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要求按照“誰産生、誰提供,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十種資訊要統一歸集公示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山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山東)”)。

  涉企資訊的歸集公示和應用管理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關鍵基礎。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山東)涉企資訊歸集應用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要求按照“誰産生、誰提供,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十種資訊要統一歸集公示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山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山東)”)。

  公示系統(山東)歸集公示的涉企資訊主要包括:企業註冊登記備案、動産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智慧財産權出質登記、商標註冊、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行政許可資訊;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資訊;“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結果資訊;各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建立的對企業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並公示的“黑名單”資訊;企業依法應當自主公示的資訊;失信被執行人資訊、司法機關強制執行股權變更登記資訊、股權凍結資訊等司法協助資訊;小微企業享受扶持政策資訊;稅務部門的非正常戶認定資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資訊。

  公示系統(山東)歸集至企業名下的資訊,將依法向社會公示。公示資訊時,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的住所(與經營場所一致的除外)、身份證號碼和銀行賬號等個人資訊,一律不予公示。有關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予以公示的,應當報請上級部門批准。

  據了解,《辦法》12月22日起施行,公示系統(山東)歸集的涉企資訊産生日期上溯至2014年10月1日,行政處罰資訊在公示系統(山東)公示期限原則上為1年,其中涉及行政機關確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為3年。

  資訊的有效歸集能為企業提供更多的便利,今後凡是能通過公示系統(山東)、省信用平臺交換共用獲取的資訊,不再要求企業和社會公眾提交相關書面證明,實現涉企資訊一次採集、部門共用、多方使用。

  同時,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全過程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機制將有效構建。按照《辦法》,各級行政機關應將本領域的失信企業資訊,通過山東省政務資訊資源共用交換平臺或直接推送的方式,推送至協同監管門戶,由工商部門記于企業名下並向社會公示,供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聯合懲戒和社會公眾監督。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管理企業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企業、招投標、政府採購、表彰獎勵、安全許可、生産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應將公示系統(山東)、省信用平臺歸集公示的涉企資訊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農資領域嚴重失信生産經營單位、海關失信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嚴重失信企業、食品藥品生産經營嚴重失信者、安全生産領域失信生産經營單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産經營單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相關責任主體、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等13類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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