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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出臺社保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獎金最高達1萬元

稿源時間:2017-09-01 15:01:25  文章來源:大眾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紅紅zhanghonghong
【摘要】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聯合出臺《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辦法》明確,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按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金額的1%予以獎勵,最多不超過5000元。

  大眾網9月1日訊 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聯合出臺《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辦法》明確,對舉報人的獎勵金額按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金額的1%予以獎勵,最多不超過5000元。對舉報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超過50萬的,對舉報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發獎金,增發獎金最多不超過10000元。

  《辦法》規定,獲得獎勵還需報人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被舉報主體的;

  (二)實名舉報的;

  (三)舉報的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舉報範圍且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四)舉報人提供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證據事先未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掌握的;

  (五)舉報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哪些行為可以進行舉報呢?

  本辦法所稱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行為的舉報範圍包括:

  (一)單位或個人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

  1.單位採取塗改、偽造、藏匿、變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方式,瞞報、少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2.單位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單位協同個人、其他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單位通過其他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個人偽造、變造材料,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協同他人、單位或其他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4.弄虛作假辦理勞動能力鑒定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5.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二)協議管理醫療機構、協議管理零售藥店等醫藥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

  1.將非參保人員的醫藥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

  2.採用串換項目等方式,將非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

  3.將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境外就醫等發生的不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

  4.違反規定提高收費標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等不合理增加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5.採用多計多收醫療醫藥費用、挂床住院等手段騙取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6.以偽造醫療資訊、病歷以及其他資料的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7.採用刷卡退付現金等手段,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8.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

  1.未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徵繳有關政策規定,違規降低繳費比例、減免社會保險費,或與繳費單位串通,以虛假資料逃繳、少繳社會保險費,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流失的;

  2.未嚴格審查和核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標準,或利用職權偽造、篡改社會保險檔案,或與相關單位、個人串通,以虛假資料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流失的;

  3.與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或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串通,非法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4.為未取得協議管理服務資格的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提供社會保險資金結算服務的;

  5.貪污、截留、擠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6.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7.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

  1.擅自篡改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2.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

  1.違反規定辦理退休,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2.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認定工傷,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3.其他違反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六)其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並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多計多收醫療醫藥費用、挂床住院等手段騙取套取社會保險基金。

  凡符合受理範圍的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給予獎勵單位在案件查結後30日內,通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領取獎金。

  《辦法》同時強調,對編造事實、惡意舉報的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追究舉報人的責任;舉報事項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辦法》所規定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應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妥善保管舉報獎勵有關材料及憑證。對舉報人宣傳報道,須徵得舉報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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