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山東省政府日前出臺《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辦法共八章四十七條,結合我省安全生産工作實際,從危險化學品的生産儲存和使用安全、經營安全、管道輸送安全、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各地各行業企業全面建立起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辦法厘清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對化工園區(集中區)建設和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佈局規劃及管道輸送安全做出了明確規定。
危險化學品應設立在化工園區 違規最高罰3萬元
按照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設立在化工園區(集中區)內,並建設集中交易市場,每5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在運輸過程中,應當建立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和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確定專職車輛及技術管理人員,設立專用停車區。監督管理要按照分級分類、突出重點的原則,加強全過程資訊化追溯體系建設,將行政處罰、發生責任事故被處理等資訊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統一資訊系統,並向社會公開。
辦法明確,違反相關規定將處以1—3萬元不等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辦法將於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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