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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試點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四情形除外

稿源時間:2017-06-04 10:58:10  文章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fengsai
【摘要】青島試點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四情形除外---作為全國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城市之一,青島近日出臺《關於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具體辦法(試行)》。其中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作為全國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的城市之一,青島近日出臺《關於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具體辦法(試行)》。其中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該《辦法》由市檢察院牽頭,並經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市司法局等多個部門聯合會簽,旨在推動青島市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依法、穩妥、積極、有序開展。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將嚴格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證據裁判等原則。

    《辦法》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則上可適用於刑法規定的所有罪名,包括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但存在以下4種情形的除外: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四是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辦法》還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確保其能夠及時獲得有傚法律幫助,並在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法律後果和可選擇適用的訴訟程式的基礎上,自願認罪認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應當考慮較大從寬量刑幅度。

    據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政法各部門將進一步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建立專人聯絡、定期通報等制度,強化資訊互通等工作,使刑事訴訟各環節快速銜接,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順利開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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