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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這種限定當作對歧視者言論自由的侵犯,但喬木本人也曾在海外留學,他在海外時,私生活中歧視,受到美國言論自由的保護,你只有鄙視,無法奈何他,但他如果是大學的教職員工,就不能説這樣的話,也不敢説,説了會有巨大的麻煩,因為那並非言論自由,而是不職業,不倫理,是對單位利益的淩駕,改寫和侮辱,會丟工作,職業聲譽全毀。
最後,一個不成熟的想法是,除了在文化層面上要對性別歧視進行批評要限制畸形的權力,除了呼籲國家立法之外,還應呼籲企事業單位,尤其是公共教育機構,制定單位內部的反歧視政策,組成反歧視的高校聯盟或者協議,在機構內部“零容忍”,或許能分化出一部分比較進步的高校,因為學校選擇考生,考生也可以選擇學校,如果任由喬木這樣的教職員工隨意濫用其手中的權力,把個人趣味淩駕於機構利益之上,那麼機構將面臨公關災難,聲譽受損,生源流失,長期積累崩垮的巨大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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