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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零口供”下的有罪判決

稿源時間:2017-11-15 17:10:36  文章來源:中國網山東  作者:楊迪 週末 丁浩冉 責任編輯:高靜
【摘要】近日,汶上縣人民法院對汶上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夏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九萬元。

  中國網山東11月15日訊(楊迪 通訊員 週末 丁浩冉) 近日,汶上縣人民法院對汶上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夏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九萬元。

  2016年12月22日20時15分,汶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報警:汶上縣九華山路泉河橋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公安民警趕到事故現場勘查發現被害人王某左腳及面部多處受傷,後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二級。經警方調查,在汶上縣環衛垃圾站發現一輛可疑環衛車,在該車上發現多處疑是人體組織,經鑒定與被害人王某提取血液樣本的DNA一致,從而鎖定犯罪嫌疑人為駕駛該環衛車的司機夏某。

  案件移送汶上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夏某拒不認罪,一口咬定其車輛未與被害人肢體接觸,情緒非常激動。承辦檢察官多次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與公安民警多次溝通,兩次到九華山路復勘事故現場,並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官對本案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勘驗筆錄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認真分析、推理,認為夏某雖未供述犯罪事實,但在案證據之間環環相扣,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證明以下事實:2016年12月22日20時許,夏某駕駛一重型專項作業車沿汶上縣九華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泉河橋時,恰遇騎電動車不慎摔倒、正坐在左側路面上的被害人王某,夏某猛左打方向避讓並緊急制動,在避讓過程中作業車右前輪將王某的左足碾壓,夏某下車察看情況後駕車離開。王某左足及左小腿缺失,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二級。經認定夏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檢察機關認為,夏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將該“零口供”刑事案件向汶上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過汶上縣人民法院三次開庭審理,通過檢察官有力、有禮、有節的舉證、質證、辯論,被告人夏某在證據面前終於服法認罪,並承諾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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