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對未保價的快件,可按市價賠償
像劉浩一樣,遇到類似情況的人還有很多
記者搜索發現,像劉浩這種情況屢見不鮮。那麼,快遞單上的賠償規定,是否可做法律依據?為此,大眾網聯繫了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諮詢了專業律師。
據悉,2015年11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快遞條例(徵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對未保價的快件,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對未保價的快件,由用戶舉證,可按市價賠償。
如果快遞公司將自己的賠償責任限額設定為遠遠低於物品的實際價值,則有違《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而快遞單上的保價條款屬於典型的限制寄件人責任的格式條款,在快遞公司不能舉證證明曾以合理方式向寄件人提醒注意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的情況下,限制賠償額度的條款對寄件人不具有拘束力。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現實上,EMS未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包裹遺失,劉浩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
律師介紹,劉浩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此維權。對此,大眾網也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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