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代言成被告
延伸 何種情況代言人需擔責
庭審中,馮某曾表示,他非常喜歡姚明,如果沒有姚明的推薦,他根本不可能購買。姚明應否對馮某主張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二中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廣告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廣告或宣傳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且造成消費者損害。就本案而言,百姓陽光大藥房將涉案保健品銷售馮某時不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馮某因購買、食用涉案保健品並未遭致實際損害。此外,依據姚明一方的陳述,湯臣倍健公司並沒有向其出示或告知存在馮某提交的類似宣傳冊,姚明更未參與印製,馮某提交的所謂宣傳冊中對姚明形象的使用並未獲得姚明授權。因此,馮某要求姚明承擔連帶責任並賠償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援。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還指出,明星背負公眾信任,在用自己的形象和公信為産品代言時應謹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而明星出鏡代言是一種“信任消費”,消費者的維權舉動體現了公民的理性認知和維權意識,應予肯定和鼓勵。當然,訴訟的目的應係維護自身權益、打擊弄虛作假,而非為了賺取眼球讓明星“陪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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