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代言成被告
庭審 姚明稱原告缺事實依據
百姓陽光大藥房稱,“宣傳冊”中有“僅供員工內部培訓使用”的字樣,應統稱為“圖冊”,其並未印製和發佈過,“圖冊”中也並未出現公司名稱,不能説明與公司有關。而“圖冊”上寫明是內部資料,也不能説明是用於向消費者進行宣傳使用。
姚明表示,其確係湯臣倍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但湯臣倍健公司並沒有向其出示或告知有類似的宣傳手冊,且姚明也並未參與印製,因此稱他參與百姓陽光大藥房的虛假宣傳,缺乏事實依據。
因百姓陽光大藥房同意以負責任的態度,向馮某退還購貨款88.2元,一審判決百姓陽光大藥房退還馮某貨款88.2元,駁回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後馮某上訴至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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