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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一小區物業被解聘卻不肯走 不配合涉嫌違法

稿源時間:2017-03-30 15:20:12  文章來源:齊魯網  作者:張華英 許翠芳 劉魯彬 責任編輯:趙光暉
【摘要】【濱州新聞】濱州市中央公園小區業主最近面臨著一個難題,就是他們業委會選聘的新物業來了,但老物業卻拒絕搬走,這樣的拉鋸戰中,業主們面臨諸多生活不便。

  濱州市中央公園小區業主最近面臨著一個難題,就是他們業委會選聘的新物業來了,但老物業卻拒絕搬走,這樣的拉鋸戰中,業主們面臨諸多生活不便。

  小區業主不滿意現有物業 拒絕繳納物業費

  據山東人民廣播電臺《新聞焦點》報道,中央公園小區是2014年開始陸續交房入住的,此前開發商曾找過一個物業,去年年初又換成了現在的潤豐物業。居民們介紹説,潤豐物業在中央公園住宅小區收取的物業費為每平方1.1元,但是這樣的價與他們享受到的物業服務遠遠不成正比,所以很多住戶索性不再繳納物業費。

  中央公園住宅小區業委會主任李延徵説:“他們不給我們提供服務,我們也沒法交,衛生就是兩個人打掃,開門就是兩個人,別的服務啥都沒有。”

  為了提升服務水準,他們決心換掉物業。為此中央公園小區在所在社區、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于去年11月底在濱城區建設局備案之後,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業委會成立之後,就開始考察替代潤豐物業的其他物業公司。李延徵説,“我們也是聽取了廣大業主的意見,也通過我們業委會幾個成員的討論、考察,參觀了幾個小區物業人家的服務,包括人家的管理,最後我們定了仁和物業。”

  今年2月23日,業委會與仁和物業簽訂了合同,雙方約定仁和物業于3月1日正式入駐中央公園住宅小區,為小區居民提供物業服務。

  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物業簽訂合同 老物業卻拒絕搬走

  新物業進來了準備工作了,可是讓大家意想不到的是,老物業潤豐物業卻拒絕搬走。李延徵介紹説,業委會在和仁和物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前,他們口頭通知過潤豐物業,也曾在小區和物業門口貼出過通知和告示。告示中明確説明,業主委員會決定解除中央公園住宅小區與潤豐物業的服務合同,決定聘請仁和物業入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請潤豐物業在5天之內自行搬離。

  老物業:小區和商業共用的物業是一體的 分割不了

  老物業拒不搬走的原因是什麼呢?一位潤豐物業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區之所以會出現這麼多問題,主要原因是業主欠了不少物業費。不過,這位工作人員也承認在他們的管理下,小區是出現過一些問題。這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初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他們是支援的,但是沒想到業主委員會一成立,就把矛頭指向了潤豐物業。

  潤豐物業的這位工作人員介紹説,其實針對小區居民提出的這些問題,他們已經有所規劃。另外,潤豐物業于2016年年初與開發商簽署了一份為期三年的物業管理合同,現在合同還未到期。這份合同中規定的物業管理範圍除了中央公園所建的高層住宅之外,還包括中央公園所屬商鋪。潤豐物業工作人員説,“不是説不走,它牽扯到小區和商業共用的,和物業是一體的。消防管道什麼的都是通著的,你分割不了,有個解決方案行。”

  律師:老業主不配合涉嫌違法 可要求賠償損失

  現在,業主委員會和潤豐物業各執一詞,仁和物業還在等待入駐,事情就這樣陷入了僵局。僵局之下,小區裏的居民們的生活備受困擾。於是,他們聘請了山東英天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馮福祿作為他們的法律顧問,希望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馮律師介紹説,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開發商在建成一個小區,在業主委員會還沒有成立的時候,開發商可以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來管理這個小區,這種物業管理企業叫前期物業,前期物業由開發商負責選聘。

  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可以代表業主解除開發商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合同。山東英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馮福祿説,“根據業主委員會的反映,業主委員會已經根據業主的意見,新選聘了濱州市仁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駐該小區進行管理服務。並且同濱州仁和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已經生效,同時和前期物業的合同已經解除,那麼前期物業,也就是現在的潤豐物業通過業主委員會向新任物業進行資料交接,交接完畢後自動退出。”

  可是現在出現了老物業不搬走,新物業進不來的局面,業主以及業主委員會應該怎麼辦呢?馮福祿認為,老業主不配合涉嫌違法:“它不配合是違法的,也是對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侵權,向有關部門反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和責任下,強制要求他退出,最終如果是有關部門經過做工作,它仍然是拒不退出。那麼這個小區業主委員會,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對他進行起訴,由法院判定它撤出該物業,並且業主委員會還可以要求拒不撤出的前期物業賠償損失。”

  業主欠的物業費可通過催收、協調解決 與新物業進入沒有關係

  按照馮律師的説法,現在的前期物業,也就是潤豐物業,目前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與新物業進行資料交接,並撤出中央公園小區。但是據潤豐物業所説的,業主欠的物業費以及中央公園小區商業區又該怎麼辦呢?馮福祿説,“前期物業和小區業主的這個債權債務關係,前期物業可以通過催收、協調,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與這個解除合同、與新任物業的進入沒有關係,是兩筆賬。”

  除了這個賬要分清,前期物業所説的,商業區和住宅區的共用設施是否需要分割問題,其實也不難解決。馮福祿説,“它是一個整體的小區,外面的商業和內部的小區,是用一個關管線網路,他一開始開發商在聘用前期物業的時候,也是作為一個整體來委託前期物業來管理的。外面的商業商業街,商業房,也是這個小區物業的組成部分,不能割裂開。”

  小區物業難以贏得業主滿意的問題,在許多小區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遇到問題怎麼辦?即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也可以付諸法律。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業主通過成立業主委員會依法維權,才能真正掌握維權的主動權,許多難題也才會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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