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濰坊市奎文孫某田、孫某旺父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自2012年6月份,孫某田、孫某旺父子分三次購進工業鹽1250公斤用來加工滷肉製品。孫某田負責配料、孫某旺負責清洗和送貨,同時在濰坊市奎文區南下河市場進行銷售,案發時在滷肉加工處查扣待用的工業鹽425公斤。經鑒定,用工業鹽加工的滷肉製品中含有鉛、砷、鎘、汞等重金屬及亞硝酸鹽。
2016年3月2日,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孫某田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
二、孫某旺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案例七、日照市東港賈某福等4人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2月至3月,申某義購進工業鹽7噸,賣給賈某福用於腌制鹹鴨蛋並出售,賈某福為了賺取差價,先後三次將1.5噸工業鹽賣給經營調料店的徐某,剩餘的工業鹽5.65噸存放于倉庫。徐某明知是工業鹽,仍將100公斤出售給經營牛肉湯的安某真,剩餘500公斤存放于家中。安某真購進工業鹽後,用於烹飪食物出售,至案發時已使用80公斤。
2016年9月26日,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賈某福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申某義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四、安某真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五、禁止申某義、徐某、安某真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例八、菏澤畢某芹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1月以來,畢某芹先後四次從河南省固陽縣購買“三晶”牌、“宏博”牌、“雲鶴”牌精製工業鹽4.5噸,分裝成2.5公斤或5公斤袋裝後,作食鹽銷售給附近村莊的村民,至案發時已售出1.25噸。
2016年9月9日,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畢某芹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例九、臨沂王某金、王某葆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5年11月至12月間,王某金在明知王某葆購買其銷售的工業鹽用於醬菜等食品加工的情況下,銷售給王某葆10噸工業鹽。王某葆在明知用工業鹽加工食品會對人體造成危害的情況下,從王某金處購進工業鹽,在其經營的醬菜廠用於腌制醬菜。
2016年11月22日,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處:
一、王洪金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二、王某葆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三、扣押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上繳國庫。
案例十、日照市莒縣張某某妨害公務罪
2015年10月30日,張某猛在莒縣東莞鎮駐地為逃避鹽政執法檢查,駕駛三輪車輛將鹽政執法車輛撞開逃竄,造成兩輛執法車輛受損。
2016年4月13日,日照市莒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張某猛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作案工具三輪汽車一輛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