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曝光十大典型涉鹽案件 工業鹽當食鹽銷售

2017-03-22 09:20:2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建麗 字號:T|T
摘要】3月21日,山東省鹽務局公佈2016年山東鹽業違法情況。據悉,2016年全省共查處鹽業違法案件27963起,查獲違法鹽産品5905.3噸,端掉制假、售假窩點242個,移送司法機關涉嫌犯罪案件529起。行政拘留129人,刑事拘留407人,判刑100人。

  3月21日,山東省鹽務局公佈2016年山東鹽業違法情況。據悉,2016年全省共查處鹽業違法案件27963起,查獲違法鹽産品5905.3噸,端掉制假、售假窩點242個,移送司法機關涉嫌犯罪案件529起。行政拘留129人,刑事拘留407人,判刑100人。

  為了回應社會各界對鹽務部門打擊涉鹽違法犯罪、保障食鹽安全工作的關切,省鹽務局從各地查處、移送、司法機關判決的案件中選取了不同性質、類型的10個典型案例予以公佈。其中涉及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案例4個,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例5個,妨害公務罪的案例1個。

  記者梳理髮現,劣鹽、假鹽多流入農村,在這裡提醒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下面就來看看哪些“害蟲”在污染我們的餐桌。

  案例一、淄博王某寧等14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2月,王某寧在明知賈某明、郝某明用工業鹽非法制售假冒食鹽的情況下,分別銷售給賈某明12噸、郝某明14噸工業鹽,2015年12月2日,在向郝某明銷售工業鹽時被查獲,現場查扣工業鹽8噸。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賈某明將從王某寧處購進的12噸工業鹽,冒充食鹽多次向周某燕、莊某、馬某聰、劉某偉、丁某孝、段某鎮、郭某利、劉某玲等人銷售。2015年9月份,賈某明將1600公斤工業鹽及部分制假設備轉售給郝某明,同時將其工業鹽的進貨、銷售渠道介紹給郝某明。

  2015年9月至12月,郝某明從王某寧處購進14噸工業鹽,冒充食鹽銷售給周某燕、莊某、馬某聰、劉某偉、丁某孝、段某鎮、郭某利、劉某玲等人10余噸,至案發時,從郝某明處查扣工業鹽4.9噸。郝某海多次協助郝某明將工業鹽冒充食鹽對外銷售,累計銷售8.4噸。

  周某燕、莊某、馬某聰、劉某偉、丁某孝、段某鎮、郭某利等人將購進的工業鹽冒充食鹽對外銷售。伊某霞多次協助周某燕購進工業鹽並將工業鹽冒充食鹽對外銷售。

  2015年9月以來,石某利從段某鎮處累計購進假冒食鹽200公斤,對外銷售。

  2016年12月23日,淄博市高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王某寧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兩萬三千元。

  二、賈某明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三、郝某明犯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四、周某燕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五、郭某利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六、段某鎮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七、馬某聰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八、莊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九、郝某海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八千元。

  十、伊某霞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十一、劉某偉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七千元。

  十二、丁某孝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十三、田某森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十四、石某利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五、扣押在案的假冒綠色低鈉鹽、精製工業鹽一宗,包裝機、封口機、打碼機各一台,無牌機動三輪車一輛,包裝袋、包裝箱等物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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