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棗莊市臺兒莊姚某等六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14年12月,姚某、陳某菊夫婦購進3000公斤未加碘原鹽,存放在臺兒莊區泥溝鎮小官莊村張某家中,後分別銷售給王某田200公斤、張某珍100公斤、申某玲300公斤、祁某喜200公斤。
王某田、張某珍、申某玲、祁某喜等人將購進的未加碘原鹽作食鹽銷售給同村居民食用。2015年2月10日棗莊市鹽務局將姚某、陳某菊夫婦待售的未加碘原鹽1750公斤查扣。
2016年8月8日,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姚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二、陳某菊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三、王某田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四、張某珍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五、申某玲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六、祁某喜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七、沒收扣押在案的鹽製品1750公斤,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八、禁止陳某菊、王某田、張某珍、申某玲、祁某喜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例三、青島市平度趙某新、邱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15年7月15日,趙某新夥同邱某駕駛“金盃”牌麵包車在平度市舊店鎮大田青山村,向村民銷售鹽産品時被平度市鹽務局執法人員查獲,車上尚有待售的假冒小包裝食鹽450公斤。
趙某新和邱某二人以前曾因銷售假冒偽劣食鹽,先後被萊州市鹽務局行政處罰過6次,被萊西市鹽務局行政處罰過2次。
2016年3月3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趙某新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二、邱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
案例四、日照市五蓮劉某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15年以來,劉某某購進飼料添加劑氯化鈉1.7噸,在莒縣庫山鎮、五蓮縣于裏鎮轄區村莊冒充食鹽向村民進行銷售,2015年11月3日,劉某某在五蓮縣于裏鎮向村民銷售時被日照市鹽務局五蓮分局執法人員查獲,現場查扣飼料添加劑氯化鈉200公斤、三輪摩托車一輛。
2016年9月5日,日照市五蓮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劉某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扣押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250公斤及三輪摩托車一輛予以沒收。
案例五、濱州市博興謝某防等3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自2015年始,謝某防以走村串戶的形式,將工業鹽冒充食鹽銷售給他人。2016年2月26日,謝某防在建國肉食店與高某建進行交易時被查獲,現場扣押工業鹽550公斤。
自2015年始,謝某剛將工業鹽冒充食鹽銷售給他人,其中,高某建購進250公斤,已使用70公斤用於食品加工並對外銷售,2016年3月17日,謝某剛在高青縣吳家村銷售鹽産品時被查獲,現場扣押工業鹽315公斤。
2016年9月26日,博興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謝某防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二、謝某剛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三、高某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