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關於修改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將《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的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從20萬元/(微克/立方米)提高為40萬元/(微克/立方米)。
從2016年1月1日起,當空氣品質改善時,省裏向各市發放的補償資金將翻倍;而當空氣品質惡化時,各市向省裏繳納的資金也將翻倍。
《辦法》指出,山東省按照“將生態環境品質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設區的市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濃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PM2.5、PM10、SO2、NO2四類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60%、15%、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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